滕州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 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本报枣庄5月25日讯(记者 张冬梅 通讯员 朱述国) 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滕州市政府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从今年起滕州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两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意见》指出,从2014年起,滕州新建廉租住房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已列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继续建设,建成后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管理。廉租住房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后,财政部门将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调整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在建廉租住房)建设。原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而未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住房保障部门将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分配。已分配的廉租住房,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待原签订的《滕州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到期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愿意继续租住的,签订《滕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原实行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在两房并轨后,统一改为住房租赁补贴。
关于租金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承租对象的经济和住房状况分类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低保家庭的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5%收取;人均收入在滕州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以下的家庭(低保家庭除外),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人均收入在滕州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上的承租人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足额收取。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分摊的自有住房面积部分,按市场租金收取。
滕州市住房办副主任高志强介绍,两房并轨后,滕州市住房困难标准将由现行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提高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户籍(居住证)在滕州市常住时间放宽至一年以上(含一年)。将两者并轨,有利于这两类人群的住房保障实现无缝对接,缓解住房保障退出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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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说明
以安康花园一期公共租赁住房为例。目前,滕州市安康花园一期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3元,低保家庭的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人均收入在滕州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60%)以下的家庭的月租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15元。租金标准大大低于滕州市平均市场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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