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澄迈县房管局长放任一房多卖损失1.4亿
近年来,伴随着海南省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海南全岛楼十分火爆,催生了大量的地产富豪,同时,房产的审批以及管理单位的官员也因此搭上了一个“顺风车”,诸如房管局等单位官员涉嫌贪腐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原局长林中校就是其中一例。
林中校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一案,经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海南省一中院于2015年12月3日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林中校有期徒刑18年。
据检方指控,林中校在担任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7万元;林中校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 法收入,尚有4572613.15元人民币、港币97000元、美元2900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林中校玩忽职守,导致150套房屋“一房多 卖”,造成经济损失一亿四千三百余万元人民币。
88次受贿
1974年9月出生的林中校,澄迈县人,正值壮年的他于2008年12月15日至2013年11月29日任澄迈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不料,2013年12月9日,他却因涉嫌受贿罪于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据指控,2009年至2013年,林中校任澄迈县房管局局长期间,利用审批房产预售许可证的职务便利,先后88次收受许某军等25人贿赂207万元人民币。
2009年4月至2011年10月,林中校在审批办理“椰乐大厦”和“阳光花苑”项目房产预售许可证过程中,先后8次收受海南博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许某军送的26万元。
“因龙吉花园、香缇假日两个楼盘项目的办证过程中,老被林中校拖延不给办,于是我先后9次共送给林中校21万元。”海南华亿时代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波告诉办案检察官。
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裁张某平也供称:2009年底和2011年10月,他在办理“四季花城高尔夫温泉公寓”项目的房产预售许可证过程中,因林中校找各种理由拖着不审批、不发放其公司项目的预售证,为了顺利办证,其不得已送了15万元给林中校。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除了207万元人民币的受贿款之外,林中校还有一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林中校于2001年10月参加工作。自2001 年10月至2013年12月,林中校家庭总财产为人民币703.853415万元(包括房产8处,价值297.1193万元;汽车两部,价值30.36万 元;他人代存并已上缴的164.962619万元;现金2万元;退赃208.01万元;被告人名下被冻结的款项1.401496万元)及港币9.7万元、 美元0.29万元。
然而,除去能够说明来源的家庭合法收入44.4703万元、自2005年至2013年的家庭合理支出8.082906万元及已查实的受贿金额207万元,尚有人民币460.466021万元、港币9.7万元、美元0.2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
放任“一房多卖”损失1.4亿
阳光公司取得地产项目“阳光花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对外预售商品房。
自2010年7月25日开始,阳光公司陆续到澄迈县房管局申请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撤销备案,但“阳光花苑”的商品房预售价格与预售方案严重不符、申请撤销备案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阳光公司也未按规定提交商品房销售发票,未按规定办理预告登记。
澄迈县房管局工作人员林猷凡、曾珊(另案处理)在为阳光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撤销备案手续过程中,发现阳光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中没有销售发票、未按申报价格销售商品房、退房率高等问题,便向局长林中校反映,但林中校未予以制止,并让林猷凡、曾珊尽快办理。
另外,林中校也发现阳光公司在与购房者签订合同后未办理预告登记等违规问题,但未按规定对阳光公司采取核查整改、暂停“阳光花苑”项目预售许可等措施,并一直审核同意让曾珊、林猷凡为阳光公司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撤销备案手续。
“我在房管局分管登记股和抵押股工作等。由于局里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房管局很多工作都没有具体明确,大部分都由时任局长林中校口头安排。”澄迈 县房管局副局长杨瑞莲向检察院交待称。澄迈县房管局一直没有开展过预告登记工作,她曾向林中校提议过开展这一项工作,但林一直没有同意。暂停预售许可是要 经林中校同意才能办的,核查也要由林中校安排后才下去核查的,预售备案和撤销备案最后均由林中校审批。
2012年初,“阳光花苑”商品房的买受人到澄迈县房管局反映阳光公司存在一房多卖现象,但林中校也未对阳光公司采取任何监管措施。
据介绍,由于林中校等人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阳光公司一房多卖,涉及房产150套,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经司法会计鉴定,2010 年7月26日至2013年3月8日,阳光公司将“阳光花苑”133套房产,以一房多卖的方式出售279套房屋,涉嫌合同诈骗150套,金额约一亿四千三百 余万元。
如何破解“房蛀”之囧
“检方指控的受贿事实,我没有异议。然而,我有自首的情节,且已完全退赃,应予减轻处罚。而且,对方在过节时候送的礼金,节日礼金不应认定为受贿。”在法庭上,林中校辩称。
林中校还称,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异议,其合法收入未计算在内。他于1997年至2001年10月份期间,从事化妆品和日用品经营、大排档 及夜宵生意,约有40多万元的存款。2009年底。其刚当房管局局长时,已购买了起亚轿车,该车是其合法财产。其有3套房包括锦秀新城的经济适用房505 号及A10号商铺、瑞佳花园3栋3单元705房均是其合法财产购买。退赃的208万元不是其所有的钱,不应算在其收入里面。
对于放任阳光花苑的一房多卖问题,林中校认为,其主观上不存在玩忽职守的故意,是由于大的监管环境,以及开发商有意的欺骗,所以一房多卖是开发商的责任。
“阳光花苑的一房多卖是开发商的诈骗行为所致,房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和撤销备案时,只有形式要件的资料审查,并不要求审查商品房履 行情况是否真定,预售备案登记不要求一定要提交购房发票,相关的文件规定只是为了抵制房价涨得过快、避免炒房行为,而不是避免一房多卖。”林中校表示,房 管部门不能暂停开发企业的预售,且他在办理阳光花苑的备案和撤销备案时不存在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形,故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5年12月3日,海南省一中院认为,林中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207万元;而且其财产、 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尚有460.466021万元、港币9.7万元、美元0.29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差额特别巨大;身为澄迈县房管局局长期间,严重不 负责任,怠于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经济损失上亿元。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林中校有期徒刑18年。
就此案件,海南省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管局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和完善住宅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研究制定住宅产业发 展的近期、中长期住宅发展计划,负责危房、旧房改造,逐步提高和改善居民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政府机构,属于日常生活中人民常说到的“实权部门”。然而, 一些房管部门领导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敛财寻租,逐渐沦为“房蛀”。
“房蛀”之患背后,既有权力的任性,更有监管的缺位。为此,要从根本上杜绝房管部门贪腐,唯有从权力制约“开刀”,让权力运行绝对“阳光”,要有相关制度跟上,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根治腐败顽疾,杜绝腐败的“另类”风景屡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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