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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畜牧业协会犬业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1-04-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犬业分会( 以下简称犬会或 CNKC)会员管理,强化犬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协会授权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也是协会会员。

  第二条 犬会施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行业信息系统,及时宣传贯彻行业法律、法规,普及和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品种、新产品,有效地提高犬会为全国犬业工作和爱犬者服务质量,增强犬会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犬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犬业及相关行业(饲料、用具、兽药、疫苗)的管理、消费、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宠物医院、美容、犬只训练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中国国籍的饲养、繁育、医疗、爱犬的个人,承认和遵守犬会章程,执行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均可请求加入犬会。境外人士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者,可请求加入犬会名誉会员。

  第五条 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境外名誉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分为区域性团体会员和专业性团体会员两类。

  (一)区域性团体会员是指在所辖区域行业内具有管理、协调、指导职能的犬业及相关行业的机构和组织,主要包括各省、市、县等各级犬业及相关行业的行政管理、事业单位以及犬业(宠物)协会。

  (二)专业性团体会员系指从事犬业(繁殖、经营、教学、科研等)及相关行业(饲料、用具、用品、兽药、疫苗、医疗等)单位。

  第七条 个人会员分普通个人会员、高级个人会员、永久个人会员。

  (一)普通个人会员是指犬业及其相关行业人员自愿加入并履行义务的会员;

  (二)高级个人会员是指在犬业及其相关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并在行业中经常从事公益事业的个人会员;

  (三)永久个人会员是指在犬业及其相关行业中具有较大影响,并在行业中经常从事公益事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情况下终身为犬会会员,并永久享受犬会服务。履行义务的理事为永久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请求单位向犬会或其委托组织提出请求;
 
  (二)填写《犬会团体会员入会请求表》;

  (三)企业提供当地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简介;

  (四)社会团体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章程;
 
  (五)将材料报犬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六)交纳会员费和牌匾工本费等;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犬会或其委托组织提出请求;

  (二)填写《犬会个人会员入会请求表》;

  (三)提供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二寸)二张;

  (四)将个人材料报犬会秘书处或其委托部门;

  (五)经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
 
  (六)交纳会员费和证书工本费等;

  (七)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个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终了的;

  (二)企业处于破产整顿期间的;
 
  (三)虐待、丢弃、食用犬者;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者;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犬会工作有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在犬会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发布科研成果和产品信息;

  (五)优先参加 犬会 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以及各种比赛等活动;

  (六)享受在由犬会主办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七)优先参与犬会组织的国内、外培训考察、交流和相关活动。

  (八)有权要求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九)有权要求犬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十)有请求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犬会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犬会决议;

  (二)积极促进犬会事业的发展,维护犬会名誉;

  (三)积极参与和协助犬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向犬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普及犬业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新品种;
 
  (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搞好本职工作;

  (六)按时注册、交纳会费;

  (七)完成犬会交办的事宜。

  

第三章  会  费


  

  第十三条 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会费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入会,普通会员会费为100—300元/年;高级会员会费300—1000元/年;永久个人会员一次性会费为5000—10000元。

  (二)专业性团体会员入会工本费500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会费2000元/年,专业性团体会员可以免费发展本单位个人会员10人以内。

  (三)区域性团体会员入会工本费 500元(含牌、匾制作及证书等费),不缴纳年度会费。

  (四)境外名誉会员入会,个人会员会费为100—300元/年,团体会员会费2000元/年。

  第十五条 会费的运用施行严格监督管理,其主要用于:

  (一)为会员提供信息、宣传材料、徽章等开支;

  (二)犬会办公经费开支;

  (三)举办各种活动的补贴性开支;

  (四)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会议的部分开支;

  (五)举办全国性展览会、交易会等活动对会员单位给予优惠部分的补贴;

  (六)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开支;

  (七)对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奖励;

  (八)办理会员提案和社团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十六条 会费的交纳方法:

  (一)个人会员和专业性团体会员从入会时到本届期满一次交纳会费或分年度交纳;

  (二)新批准的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清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

  第十八条 犬会会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业务主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四章 会 员 管 理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须按时在犬会秘书处以及委托机构进行年度注册。年度注册工夫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1日。

  第二十条 未按时进行注册者,视为自动退会,注册截止之日起三个月后在媒体上公布退会名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注册须按犬会的要求提交注册材料及填报相关表格,采取信件或网上等指定的注册方式。

  第二十二条 犬会对业绩突出的会员进行奖励。

  (一)对遵纪守法、工作业绩突出,群众信得过的团体会员授予先进团体会员、质量信得过会员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对在犬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先进个人会员称号;对于做出特别贡献的,授予特别贡献奖;

  (三)对积极参加犬会组织的各项大型活动,并表现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给予奖励,并授予不同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条的会员,犬会有权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受到处罚的会员在犬会指定的媒体进行公布。

  (一)未经犬会批准,擅自以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犬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活动的;

  (三)擅自以犬会的名义与境外有关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六)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七)被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者;

  (八)有损于中国犬业,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九)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犬会活动者。

  

第五章  退  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请求报告犬会秘书处,经秘书处审核后,报请常务理事会或授权机构批准。退会请求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犬会以正式书面通知请求退会者。

  第二十五条 未按时办理会员年度登记,迟交或拒交会费达三个月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方法由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方法自2009年8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发布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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