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究竟怎么用 2011-09-22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要明确公积金是缴存人之间的互助,资金的所有权属于资金所有人,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是代管。它不是政府的财政资金,不应承担自身职能以外的政府职能 【背景】6月27日,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全国人大常务会会议上宣读了2006年对财政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情况,其中包括对45个城市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结果。 审计署对住房公积金的审计是2006年上半年展开的,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这是第一次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全国性的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调查了4个直辖市和41个大中城市,截至2005年底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2929万人,缴存余额3133亿元,分别占全国343个设区城市缴存总人数、缴存余额总数的46%和50%。 审计报告揭示了目前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两大问题。 其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滞后,加之有些单位未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导致不同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存、贷额差距逐步拉大。 分析1986万人的缴存情况发现,其中10%缴存额高的人员平均月缴存1572元,10%缴存额低的人员平均月缴存54元,前者是后者的29倍。 其二,违规投资、挤占挪用、违规发放贷款等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完整。 报告揭露,截至2005年底,45个城市用公积金购买的214.47亿元国债中,有28.92亿元被证券公司违规用作融资质押,有8.29亿元被证券公司出售后用于购买股票等风险投资,还有3.1亿元被证券公司挪用后无法收回。 建设部等部门已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报告》,相关内容尚未公开。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认为,改革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迫在眉睫。要明确其定位是缴存人之间的互助,要制定让全体缴存人均能公平受益的规则。它不是政府的财政资金,不应承担自身职能以外的政府职能。 汪利娜分析指出,之所以产生审计署指出的这些问题,首先在于公积金本身的定位不明确。她认为,公积金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因此,根据目前的制度设计,有贷有存,谁有支付能力就贷给谁,产生所谓"劫贫济富"现象是很难避免的。因此,首先要明确公积金是缴存人之间的互助,要制定让全体缴存人均能公平受益的规则。目前,贷款人资金占存款人的10%不到,而存款人所能获得的利率偏低,除获得贷款外,公积金所能给予的收益方式相当有限。她建议,不妨根据缴款人的情况区别制定政策,存款人可以低存低贷,只存不贷的,应给予区别利率,要保证和市场利率相比具有一定的优惠性。 根据现有规定,公积金虽然是用强制性的行政手段归集的资金,但资金的所有权属于资金所有人,公积金管理中心只能是代管。汪利娜认为,不能用行政手段来管理,要按照金融规律来运作、审计。但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附属于建设主管部门的预算外事业单位,它既没有自己的资本金,又不具备法人资格,损失并没有政府兜底,需要用公积金收入支付自身的事业费。这里面,既没有法律约束,又缺乏监管,存在很大的风险,需要调整相应政策,明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如果要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监管者面目出现,必须剥离其目前所具有的经营职能,使之转变为一个不受部门利益牵制的监管者,公积金的运作则应由信誉良好的的金融机构来负责。 此外,她还表示,公积金作为缴存人自有自用的储蓄资金,不是政府的财政资金,不应承担自身职能以外的政府职能。例如,实施廉租房等住房福利政策时,绝不应动用公积金。 她总结说,在新的市场环境下,我们需重新审视公积金的在整个住房政策体系中的功能与作用;重新界定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关系,使之成为整个住房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将公积金的归集及运用,按其金融本质,置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野内,使其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避免"行政化"管理带来的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建立起规范的会计、审计、信息披露和社会监督机制,让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真正为资金缴纳者服务,改变现行资金性质公私不分、使用无序的现状;改变"低存低贷、存贷不对称"导致净储户的利息损失转变为净贷款人的利息补贴,从而形成新的收入分配不公。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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