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居民楼倒塌 居民称由拆迁办人员出租赚外快
昨天凌晨4时45分,上海虹口区新港路242号老式居民楼倒塌,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上海虹口区政府曾经表示,系液化气钢瓶爆炸引发的。但当记者赶到现场采访时,附近居民称没有发生爆炸。倒塌房屋为待拆迁房屋,有居民称,有动迁公司人员转租给外来人员赚取外快。
质疑1
房屋由拆迁办
神秘老板出租赚外快?
记者在现场看到,倒塌的老式三层砖木结构房屋占地不足20平方米,紧挨着垃圾站。附近居民指着一个完好无损的液化气钢瓶告诉记者,“这恐怕并不是真正的原因。钢瓶还在这里,里面还有气。爆炸了里面肯定没有气,会变黑的,现在钢瓶是完好的。”还有居民反映,事发时他们先是听到了屋顶瓦片掉落的声音,随后是房屋轰然倒塌,事发后现场没有明火,煤气味道也不明显。他们认为,这次塌楼事故很可能不是天灾,而是人祸。
居民们告诉记者,这次倒塌的新港路242号老楼的许多居民已经搬走,空下来待拆的房屋又是怎么处理的?在对租户的采访中,人们纷纷提到了一个名字——“戴老板”。这次的死者之一、一名贩卖水果的小贩也是从“戴老板”手里租的房子。租户潘女士说,“戴老板”是动迁组的。“我在这里租了十几年了。没有跟他签合同。每个月月底把钱直接交给‘戴老板’本人。”
为了弄清这个神秘的“戴老板”的真实身份,记者先问嘉兴街道未果,又到嘉兴社区旧房改造与拆迁分指挥部采访,受到无礼推托,没有得到结果。记者又回到嘉兴街道新闻科并联系到虹口区新闻办,截至记者发稿,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不过有些线索还是能够支持居民们“房屋过于老旧导致坍塌”的猜测。有居民出示了一张虹口区房管局嘉兴房管办事处要求居民对房屋进行全面自查、防止塌屋伤人事故发生的通知,而落款日期是今年4月。
质疑2
群租又酿祸害?
昨天上午,一名被送往上海新华医院的马姓受伤者介绍,他一个多月前才搬到这里居住,与哥哥及哥哥的朋友三人合租在一间十多平方米的房屋内,他来自安徽,在附近的一家餐馆打工。有受伤者说,他们每月的租金是四五百元。有附近居民反映,这些租户不少人在附近马路边经营早餐摊点,屋内就摆放着炉子、液化气罐等设备,“使用的是明火”。
因为住处拥挤不堪,电线密集杂乱,人员身份复杂,群租房往往是火灾、偷窃等事故案件的高发区。群租为何屡禁不止?市场有需求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因素。记者采访不少外来人员发现,高房价、高房租之下,群租可说是“无奈而必然”的选择。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陈杰认为,群租屡禁不止,说明面向城市中低收入群体、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者的中低端租房需求十分庞大。这也从侧面折射出,面向这部分人群的住房保障体系的缺位。
一些业内人士提醒,应该疏堵结合,严厉“堵”、有效“疏”。应严格规范房东、中介的行为,加强监管和惩处,多给蜗居在城市的群租客们一些温情和庇护。
质疑3
倒塌房屋是不是危房?
据上海虹口区副区长钱元运介绍,倒塌的房屋房龄大约为七八十年左右,此前没有被列为危房。有官方人士说,倒塌房屋为本地居民的私房,无土地使用证无产权证。
昨天,虹房集团及区房屋应急维修中心派出3组共12人次,赴现场对受倒塌事故影响的相邻房屋进行排查抢险。已对受事故影响的危险点采取了加固措施,还将请上海市房屋安全检测站对周边房屋进行进一步检测,所在街道办事处已将事故房屋及周边房屋内8户居民妥善安置。
据新华社 央广 上海《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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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租房新规
人均居住面积
不低于5平方米
新华社上海电 记者昨天从上海市政府获悉,上海已对该市居住房屋租赁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修改,规定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新规已于5月1日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除了居住人数和居住面积方面的规定,此次修改后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根据《办法》,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此外,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罚则。比如,“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对市场机构的相关行为作出严格规范。比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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