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又遭股民索赔股民维权有效期仅剩5个月
宝安地产(000040,股吧)长达17年的“代持股”面纱被揭开后,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陆续向法院提起了维权诉讼。近日,又有股民将上市公司宝安地产(原“深鸿基”,000040)告上法庭。《投资快报》记者从股民代理律师臧小丽处获悉,其代理的投资者诉宝安地产虚假陈述索赔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其他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仍可加入到诉讼程序中来,不过这个案子的索赔有效期仅剩5个月,投资者想要参加索赔必须要在今年12月底前搭上索赔末班车。
宝安地产股民索赔案已为法院受理
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她曾在7月初代表四名股民赴深圳向法院递交了索赔资料,4人索赔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5.13万元,其中最多的股民索赔额是28.7万元,最少的索赔数额接近1万元。随后10天左右,律师收到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臧小丽律师介绍,法院一旦决定受理案件,就意味着案件进入了正式审判程序。之后,法院将会安排时间组织双方进行交换证据、开庭审理,最后再由法院宣布审判结果或者出具民事调解书。目前,律师尚未收到关于这四名股民的开庭安排。除了这次提交材料的四名股民之外,还有其他多位股民也在陆续准备资料,律师将会分批、分次地代表股民启动索赔诉讼。
宝安地产因发布虚假代持股情况遭处罚
事实上投资者之所以主张索赔,起源于宝安地产的信息披露重大违规行为。2012年12月31日,宝安地产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表示经查明,宝安地产对实际拥有新鸿进名下的“皖能电力(000543,股吧)”、“鄂武商A”和“昆百大A”股票以及业丰工贸名下的“皖能电力”股票权益一事一直予以隐瞒,在宝安地产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以及2006年-2009年年度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
宝安地产的澄清公告及历年年报均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针对宝安地产的违法行为,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对14名负有责任的高管个人也分别处以30万元—3万元不等的罚款。
宝安地产或将迎来投资者索赔潮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股价下跌致使股民遭受严重损失,上市公司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宝安地产是在2012年12月31日公告虚假陈述收到证监会罚单,在此后的两年诉讼时效内,投资者均可向法院提起赔偿要求。因此,投资者起诉宝安地产的诉讼时效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届满。臧小丽律师介绍,按照以往的同类案件,在诉讼期满前半年,往往是股民参加索赔的高峰期。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宝安地产的索赔诉讼期仅剩5个月,预计在这剩余的5个月内,或将迎来较大规模的宝安地产投资者的索赔潮。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搭上索赔末班车,超过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无法胜诉获赔。
投资者起诉条件及资料准备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依法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虛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股票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依法推定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法提起索赔,投资者可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寄相应的利息损失。具体到宝安地产(000240)这只股票而言,臧小丽律师认为有希望获赔的投资者是:在1994年9月至2010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宝安地产股票,并且在2010年11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投资快报》记者提醒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欲起诉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是:买卖宝安地产(000040)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以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等。律师收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再告知投资者准备正式的起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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