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意见 投诉终于能摸到“门”了
本报10月22日讯(记者 刘雅菲 实习生 郑晓云)在物业服务中,如果遇到了问题,市民往往不知道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今后这一问题将得到解决,“熊孩子”们都有了各自的“妈”。22日,济南市法制办就《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物业管理中出现问题的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房管、城管执法、公安、质监、市政公用、物价、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投诉电话,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同时,《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具体情形应该向哪里投诉进行了明确。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向房管部门投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擅自改建、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封闭阳台等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貌等违法违规行为,向城管执法部门投诉;
物业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得不到及时维修的,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占用阻塞消防通道、挪用损毁消防设施,影响消防安全的,向公安消防部门投诉;
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违反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向公安部门投诉;
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存在安全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向质监部门投诉;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向物价部门投诉;
供水、供暖、供气专业设施设备专业经营单位不依法承担相关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向市政公用部门投诉;
电力专业经营单位未依法承担电力线路、设施及相关设备维修养护责任的,向经信部门投诉;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生超过规定标准噪声的,向环保执法部门投诉。
据了解,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
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联系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jnsfzbfgc@163.com;2、通讯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800号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250002。也可以拨打12345、发送短信(106-3531-12345)、登录济南政府网市长信箱发表意见和建议。
物业服务必须写入购房合同 水电费等严禁强制物业代收
本报记者 刘雅菲
实习生 郑晓云
新买的房子物业服务是什么情况?今后市民从购房合同中就能了解。《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新建物业销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企业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等资料报房管部门备案。
曾有市民购买了房子之后,发现物业费过高,或者物业服务水平不行,今后这种情况就不会出现了。《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或现售备案时,应当提交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时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对临时管理规约向买受人明示并予以书面承诺。也就是说,市民在买房的时候,可以从购房合同中了解将是哪家企业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都是什么样的,提前做到心中有数。
在物业收费方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市房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其收取业主应缴纳的费用,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有关费用而停止向业主提供服务。
入住户数过半需成立业委会
本报记者 刘雅菲
实习生 郑晓云
作为小区全体居民的代言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的管理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业委会的组建、职责等也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业主入住面积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入住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原来为两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职责也由之前的五项增加为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续筹和使用,组织或者参与物业共有部分维修、更新、改造的竣工验收;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监督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等十项。
各物业管理项目还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公安派出所、城管执法、县(市)、区房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等事项由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小区车位对外出租不得超半年
本报记者 刘雅菲
实习生 郑晓云
随着私家车数量的增多,小区内的停车位也变得紧张起来。对于停车位的管理,《征求意见稿》中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含共用车库车位和专用车库)应当通过出售或者租赁形式,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共用车库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价确定。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企业可以将车库对外出租,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如果因规划建设车库不足,业主大会可以决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但是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道路通行。利用停车泊位停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车位场地使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其使用、分配、管理由业主大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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