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有归宿的高检院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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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局被指滥用职权助企业“空手套白狼” 核心提示:香港平海公司因中方股东上海中星集团振城房地产公司以一份虚假的七通一平合同,在没有任何财务凭证的情况下,从合资公司计提5800余万元事而提起诉讼。中方股东称该款是向合资公司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为此,法院发函向上海 市房屋土地管理 局进行法律政策征询。该局在没有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的情况下 , 利用公共权力特殊地位,在隐瞒香港投资人的情况下,凭空捏造了土地受让人除按合同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之外,还必须向合资的中方股东缴纳高于国家1.5倍的土地出让金事实。为此,法院判决香港投资人败诉。为公正和正义,香港投资人从上海一、二审法院到北京最高法院,直至最高检察院提起抗诉,足足走过了近 8 年艰辛坎坷的诉讼之路。目前,虽然案件事实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实,但因上海房地局拒不撤销或更正该函,人民法院至今认为行政机关的函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法律效力。始终关心关注此案的香港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质疑,“上海是个法治政府吗?政府纠错为什么这么难!”
中国清风网讯(特约撰稿 金义方)历时七年、标的达2亿多元的诉讼案件,因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现更名为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简称上海房地局)的一纸“歪曲事实”的信函而发生了惊天大逆转!通过所谓的“司法协助”指鹿为马,充当不法企业的保护伞,致使香港投资者损失过亿又累讼8年。目前虽然案件事实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实,但因上海房地局拒不撤销或更正该函,法院至今认为行政机关的函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法律效力。始终关心关注此案的香港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会议员、银紫荆勋章获得者、太平绅士朱幼麟先生来信质问,“政府纠错为什么这么难!”
触目惊心的审计
1992年,正值上海浦东改革开放之初,香港平海公司受香港爱国人士委托集资投资浦东建设,与香港新律公司、上海中星(集团)振城房地产公司共同成立了中港合资的上海德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造浦东明珠花苑。之后,香港新律公司将股权转让给平海公司,平海公司与振城公司各占50%股权。平海公司对大陆的情况了解不深,又对这个当时沪上最大的国有房地产企业完全信任,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经理、项目经理等要职均由沪方人员担任。谁都没有想到的是明珠花苑项目非但使平海公司遭受了600万美元的巨额损失,也使平海公司无奈地走上了8年诉讼的漫漫长路。
2004年底,合资双方共同委托上海申洲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对合资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审计报告显示:上海中星(集团)振城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未到位;编造假帐,近2亿多元的开发成本违反国家规定,其中1亿3千万没有任何原始凭证;有4000多万非德城公司项目的发票放在合资公司开支;伪造大批关联合同,虚增开发成本……审计结果让人触目惊心!
一石激起千层浪,香港投资人对于这样的结果感到难以置信,振城公司却拒绝给个说法,平海公司无奈只能求助司法。2005年,平海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在“损害公司利益案”中,涉及到振城公司以一份合同主体、时间、内容都完全虚假的关联合同“七通一平”工程合同,无任何财务凭证从合资公司划拨了5800余万元。根据涉案地块的情况,这一标的比当时上海市政府关于七通一平工程费用(包括动拆迁费用)的政府指导价和指令价840.27万元高出6倍多。
“神秘复函”横空出世
诉讼中振城公司自认该合同是虚假的,按理说平海公司的诉讼稳操胜券。但法庭上振城公司辩称:这笔费用是以“七通一平”合同为名向合资公司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是当时的“习惯做法”。案情突然急转直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居然认定此5880余万元为振城公司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并且还认定这笔“土地出让金”是振城公司所出的注册资本金。此案的败诉,致使平海公司提起的注册资本金诉讼案件也遭败诉,两案件直接损失达2.1亿元!
“企业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真是闻所未闻。香港投资人怎么都想不通,在已经向国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之后,在没有任何其他约定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和依据还要向企业另行缴纳高于国家土地出让金2倍的“土地出让金”?早知如此收费,谁还会投资!为讨个公正正义,平海公司坚定地走上了长达数年艰难而又痛苦的诉讼之路。一审在上海一中院输了,二审到上海高级法院,二审输了,去北京最高法院申请再审,花费了无数的人力、物力,经历了跌宕起伏的“八年抗战”。
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平海公司再审申请作出的裁定中,全文引用了一封上海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给一审法院的“复函”,认为“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驳回了平海公司再审申请。直到此时,平海公司方才得知有这样一封神秘“复函”的存在,不仅与事实完全相悖,而且一、二审及再审审查程序中均未对此进行过质证。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平海公司据此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明察秋毫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展开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历时两年多,审查了全部证据,并亲自前往上海调取了上海市政府有关行政机关所有的内部档案。1992年10月,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与平海公司、新律公司和振城公司共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上,明明白白地写着土地出让价为每平方米80美元;1993年,上海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上海市土地局、上海市旅游局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等8个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共同编撰,并向全世界发行的《93’房地产市场》,也毫无异议地记录了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标价是每平方米80美元。更为重要的是,最高检察院调取了保存在上海市房地局的内部档案,档案卷中密密麻麻地签署着经办人、处长、局长等人的审核、审批意见,均毫无质疑地记载着涉案地块的土地出让金是每平方米80美元。而且,在1992年本案批租事宜之前,上海市从无文件规定土地受让人在缴付土地出让金后,另需向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缴付土地出让金。事实终于真相大白。
2010年,最高检察院以上海高级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无法律依据”为由,向最高法院提起抗诉。最高检察院的抗诉书长达40页,近4万字,详实地陈述了事实的每一个细节,将原审裁判的错误揭示无余,是最高检察院有史以来最长的一份民事抗诉书。
怪怪怪的房地局“秘函”
到底是怎样的一封“复函”?平海公司决定揭开它神秘的面纱。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平海公司向上海房地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令人乍舌称奇的是,房地局接待人员把所有档案查了个遍,竟然查不到这封“复函”的档案留底!在远远超过房地局承诺的信息公开日之后,还是经平海公司提示,才从法院调取出了“复函”。这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复函”这样写道:“该地块出让金标准为楼面价200美元。当时确定两部分费用按照4:6分成计算,受让人以每建筑平方米80美元补地价的形式支付。该地块建筑面积为52820平方米,合计支付给市土地局4225600美元。另外每建筑平方米120美元用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及补偿原土地使用权人。”
平海公司懵了,哪来的“200美元”?什么“4:6分成”?难道政府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是虚假的?政府部门编撰的具有上海房地产年鉴性质的《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是虚假的?上海房地局为什么竟敢指鹿为马,歪曲事实,为一家企业的非法勾当提供保护伞?还有,国家公文的处理都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奇怪的是“复函”既没有具体文号,也没有撰稿人、审批人、签发人,它究竟是怎么从房地局盖章寄发给法院的?怎么从房地局档案中凭空消失的?还是从未存档?所有一切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行政诉讼波折重重
2009年起,平海公司多次请求上海房地局撤销或更正“复函”均被拒之门外。2011年8月,当平海公司再次提出撤销或更正“复函”的请求后,上海房地局终于迟迟于2011年11月书面答复平海公司。不仅未对“复函”造成香港投资人近8年的累讼表示一丝一毫的歉意,而且否认了自己曾两次确认“复函”属于可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书面审查结论,狡辩称“复函”不属于政府信息,是“司法协助行为”。对平海公司“更正‘复函’,查处责任人”的要求,以轻蔑讥讽的语言称,“诸多诉求,超出了‘更正’范围”。言下之意就是:我是行政机关,我错我怕谁!
云里雾里,平海公司又是一片迷惘,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房地局两次确认“复函”属于政府可公开信息,并向平海公司作出了公开。现平海公司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提起了诉讼,“复函 ” 瞬间又不属于政府信息了?难道“司法协助”就可以不受法律和事实的制约,恃权妄为?难道政府行政机关利用公共权力的强大影响力、覆盖面,错误引导司法裁判,不受法律追究?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使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可诉的行政行为。这对香港投资人来说可谓是一场及时雨!无奈的香港投资人,在与中方股东振城公司的8年诉讼之争尚未有个了结的状况下,不得不再次拿起法律的武器,与政府行政机关开展一场维护社会公正和正义的博弈!
对此,朱幼麟感慨地说,在香港,行政职权是受到社会公众严格监督的,一旦有错,行政部门立即纠错并须立即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责任人必须受到处罚。他表示,难以相信一个地方行政部门竟然可以公然对抗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解决政府行政部门滥用“公共权力”问题已迫在眉睫,对于恃权横行、宁错不纠的政策性、制度性瓶颈,需要迅速建立破解和制约机制,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文/金义方)
(金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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