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民地里挖出千万元乌木 宝贝究竟该归谁?
一个发财致富的机会为何变成了麻烦?
坐在客厅的沙发上,吴高亮的电话响个不停,最近急于找到他的人包括当地官员、商人,还有记者。吴高亮是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17组的一位村民,自从他发现乌木后,原本平淡的生活掀起了一场波澜。
吴高亮一直坚称是在他家的承包地里勘探到乌木,但当地镇政府却称之为河坝地。随后,他的探宝行动被当地镇政府中途叫停,一根罕见的重达61.5吨的乌木被当地镇政府拉走。
这根乌木到底该归谁呢?
文/图 本报记者何涛
春节前,吴高亮在自家玉米地旁的河沟里发现了几截被水冲出来的小木头。看似平常的木头,却引起了吴高亮极大的兴趣。吴高亮把这几根小木头拿去鉴定,发现确属乌木。
河沟发现“植物木乃伊”
乌木(又名阴沉木),有“东方神木”和“植物木乃伊”之称。由地震、洪水、泥石流将地上植物生物等全部埋入古河床等低洼处。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形成乌木,故又称“炭化木”。
吴高亮还特意上网查了一下乌木的市场行情,“每米在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楠木类的乌木价格较贵。而他发现的小木头就属于楠木。吴高亮一直怀疑,被水流冲出的小木头只是一个信号,他家的农地下面还埋有更大的乌木。
花7万多元寻找乌木
春节后,吴高亮专门去了趟北京,请来了3人的专业勘探队伍。 “勘探费5万多元,加上路费等总共花了7万多元。为了探测到底有没有乌木,我还欠了债。”
今年2月初,探测公司的人从北京来到麻柳村,开始了紧张的工作,探测仪器显示地下有一个黑投影,“像人影一样的影子”。吴高亮说,“据投影判断,应该是乌木,有10多米长。”
2月8日,吴高亮雇了一台挖掘机,正式开挖。挖掘机一个小时的费用为450元。
挖掘工作进展得并不顺利,由于挖机的漏斗在工作中突然脱落,一度使挖掘暂停。经过5个多小时挖掘,乌木终于露出真容。“当天挖了三分之二。这根乌木很大,根部的直径约有1.6米。树龄或上千年”。
吴高亮估计乌木价值200万元左右。老刘是吴高亮的邻居,他听到的传言中,乌木的价值已涨到千万元。
吴高亮说,有一天,镇上有个人找到他,有意合伙来挖乌木,“我没同意他的建议,他就向镇上举报。当天晚上,通济镇一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他们不让挖,说是上面安排的。我就停下来了。”
“随后,镇上天天派人来守着。但乌木的挖掘并没有停止,只是大家都没谈乌木的归属问题。”
吴高亮执意认为乌木归其所有,因为乌木是在他家的承包地里挖出来的。为了证明是这一点,吴高亮还专门拿出了耕地证,家里确权的地一共有9.6亩。但是这份耕地证上并没有图示。“这块地我们耕种了几十年,所有人都知道是我们家的耕地。但是政府并不承认,认为这是河坝地,因为我们的耕地只有一点在河坝里。但是国土部门有图纸可以调出来。”
村民老刘说,发现乌木的地方是一块河坝地,也一直是由吴高亮家在耕种。
吴高亮说,第一天吊走一根小的乌木。第二天才将一根最大的乌木吊走。“这根乌木重达61.5吨,长33.8米,听说可以申请吉尼斯纪录。而且这根乌木属于贵重的金丝楠木。有乌木爱好者称,价值远远超过上千万元。”
乌木应该归谁所有
发现乌木后,原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专程来到麻柳村。
吴高亮说,“当时,他们没有找我们协商,好像乌木是他们的。有关部门人员说,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国有,但是没有明确是属于国家哪一个部门所有,包括林业局、河道、文物局都没有明确,归哪个部门所有。乌木没有明确是镇政府,还是文物局或河道管,这还是一个法律空白。”
几天后,原通济镇委书记杨勇再次来到村里,找到吴高亮说,镇上要把乌木挖起来,要给他一些奖励,叫他写一份材料才能申报奖金。吴高亮说,“我不同意这种解决方案,毁坏的农作物、花木,没有一个明确说法。”
“现在停车的地方是我们的蒜苗和林地,但是政府没有一个说法。”吴高亮说,“前段时间,什坊镇也曾发现过乌木,归属也有待明确。”
“杨勇曾对我说,如果你阻拦的话,连奖金都没有。但如果不阻拦,也没有说有多少钱。他说,他已经开始申报了。他说,彭州市政府开会了,这是市上决定的。”
愿缴税但要乌木
吴高亮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他说,“能否像探矿一样。我上交国家相应的税费;我影响的耕地、河道,该罚款的罚款。我该上交国家的,我愿意上缴国家,但是乌木应该是属于我的。”
上北京之前,吴专门到网上搜索了相关信息。“我最希望的,政府把归属问题要搞清楚,乌木的去向也要搞清楚。我前期投入的费用也没有一个说法。”
吴高亮挖乌木被叫停后,镇上来的人开始继续挖。为此,吴高亮与妻子还奋力上前阻拦,但怎么也拦不住。“我们麻柳村的一位村干部说,如果我们不配合,他们会硬上。”为了给自己维权,吴高亮还特意买了一支一个隐蔽拍摄的录像笔,拍摄下了他们奋力阻拦和镇上开挖乌木的情景。“当时我们拦着他们,他们还是强行下去开挖了。我们只能用隐蔽摄像机拍。要用照相机的话,很容易被发现。”
吴高亮说,他也咨询过律师,官司能打得赢,但要花不少钱。
吴高亮说,“现在镇党委书记换人了,我的奖金还没着落,挺着急的。现在两手准备,先等消息。如果不行,只有请律师打官司。”
原镇委书记:
出土地不属于村民
3月1日,通济镇党委书记杨勇离任,到其他乡镇任职。正是杨勇任通济镇书记期间,吴高亮发现了乌木。这些乌木被镇政府人员拉走后,吴高亮也曾与杨勇交涉过。近日,杨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乌木由通济镇保管,镇上也请了专家鉴定。至于怎么处理这些乌木,镇上也跟上级打了报告,正等着上级批复。
在挖走乌木前,他们也咨询过相关部门和法律界人士,普遍的说法是,这些乌木属于国家资产。下一步还要看新的领导如何安排管理。至于对于乌木的发现人吴高亮是否应给予一定补偿的问题?杨勇说,他前期与当事村民交流过,他配合保护资源,根据相关程序呈报奖励,但要等待新一届的党委、政府的答复。
至于吴高亮一再声称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的乌木,杨勇说,这只是村民单方面的说法,这是属于河道内的地,新闻单位可以前来调查。
律师:
乌木属国家
政府也应支付必要费用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廖振威律师认为:本事件中,通济镇麻柳村的村民吴高亮在自家耕地里发现了乌木,且自掏腰包花巨资请人勘探开挖,该乌木究竟该归谁,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可以认定该乌木属于国家所有,至于是政府哪个部门来接收,则不影响乌木的所有权归属。
对于吴高亮在前期勘探中所花费的费用、发掘乌木过程中损毁的农作物、花木等如何处理?
廖振威律师认为,尽管《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挖掘埋藏物所花费用的承担给出明确规定,但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其中的公平原则就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条法律适用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又是一条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判决。
因此,本事件中,吴高亮在开挖乌木前期已经投入了勘探费用,之后请人挖掘又投入部分资金,再加上挖掘过程中造成的花木、农作物的损毁,这些都是实际发生的损失,从公平的角度,受益人政府部门理应给予其合适的补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埋藏物所有权人政府也理应支付必要的费用给发现人吴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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