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门厂大火殃及邻居遭高额索赔 法官及时调解
2011年,吴江一木门厂突发大火,而且殃及了隔壁的一家木门厂,双方均损失惨重。事后,受殃及的木门厂业主更是提出了高额赔偿,原本的业务伙伴瞬间成了敌人。近日,吴江法院顺利执结了这一起由失火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促使已反目成仇的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
意外大火殃及邻居
2011年3月5日晚,老沈投资经营的木门厂发生火灾,大火顺势烧到了与之相邻的由老李投资经营的木门厂,火灾造成两个木门厂建筑物受损、所存大部分货物烧毁的严重后果。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确定起火部位位于老沈的厂房内,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所致,但不能排除外来火种引发火灾。老李认为,是老沈家先着火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应由老沈承担。老李多次找到老沈协商赔偿事宜,而老沈却毫无赔偿的意思,认为火灾是由于他人燃放不合格的烟花所致,火灾损失不应该由他来承担,况且自己损失也很惨重,也没有钱赔偿。由于双方各持己见,无法调和。本来双方在业务上还有些往来,此事之后双方就断绝关系,几乎成为了仇人。
争执不下诉诸法律
无奈之下,老李将老沈起诉至吴江法院,要求老沈赔偿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70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中,双方就该不该赔以及该赔多少的问题产生严重分歧。吴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老沈投资经营的木门厂厂内起火,且因该厂房内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导致火灾发生后无法扑救,大火顺势蔓延到了与之相邻的老李投资经营的木门厂,致使老李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老李因本案火灾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系老沈过错所致,老沈理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至于损失的数额,吴江法院依法委托有关价格认定单位对因火灾给老李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包括房屋损失、材料损失、停工工资损失等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余万元。吴江法院最终依照我国《物权法》、《侵权法》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老沈赔偿原告老李经济损失413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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