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霓虹灯等8种灯具不得用于城市照明
按照日前印发的《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城市照明产品第一批)》要求,6月1日起,霓虹灯、高压汞灯、强力探照灯、激光灯、美耐灯、大功率泛光灯、低效金属卤化物灯、低效高压钠灯等8种高亮度、高能耗光源和灯具必须在全省城市照明建设工程中停止设计使用,7月1日起在全省城市照明建设工程中停止使用。
《目录》中包括122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其中推荐使用产品109种,限制使用产品5种,淘汰产品8种。推广使用的产品包括高压钠灯、LED灯泡、无极荧光灯等,这些产品共同的特点就是节能、安全、使用效果好。限制使用产品包括多光源装饰性灯具、无控光器灯具、白炽灯、卤素灯、低光效灯具,此类灯具普遍存在能耗高、光效低、安全性差、寿命短、维护成本高等特点。
今后,各市、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城市照明建设、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优先选用《目录》中的推荐产品;对于限制使用的产品,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严格把关,在规定的限制范围内不得使用;对于淘汰的产品,要坚决禁止使用。在规定的执行日期前已经完成设计,采用了《目录》中淘汰或限制的产品,但尚未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修改设计。各市、县负责城市照明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采用《目录》中限制和淘汰产品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验收、评审、备案等手续,并依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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