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加强沈阳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 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开发、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及监理单位:
为推进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提高住宅装修装配化程度和工程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和沈阳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管理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全装修是指商品住宅竣工验收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简称全装修住宅。具体技术标准依据《沈阳市居住建筑全装修技术规程》执行。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二环内新开工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全装修;其他区域商品住宅鼓励采用全装修。
三、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全装修的实施主体和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售后服务。开发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进行全装修住宅建设,装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实行全装修的商品住宅开发建设项目须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鼓励采用菜单式全装修。
四、全装修住宅推行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建筑主体工程设计单位确认,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实行建筑工程与全装修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查。当设计内容涉及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全装修设计的商品住宅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施工图审查通过。
五、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前应先做样板套,并展示地板、吊顶等主要工序的施工断面。样板套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包括装修工程操作工艺、质量控制措施、装修材料和设备品牌、类型、材质等内容的装修方案和装修标准后方可展开施工。
六、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的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并与样板套相一致。
七、全装修住宅工程必须监理,并应由工程原监理单位实施。
八、全装修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室内环境应达到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全装修建筑工程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相关竣工验收文件中应注明为全装修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全装修住宅施工图审查、监理和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市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工程备案。
九、全装修住宅建筑竣工档案应包含全装修设计文件,全装修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文件,选用材料部品、部件的质量控制文件等。
十、为鼓励全装修住宅的开发建设,采用全装修的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优先参与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选、评优,以及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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