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可波罗”侵权案:调解内容细节双方庭下商定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开庭审理广东东莞市唯美陶瓷有限公司(简称唯美陶瓷)诉北京市昌平区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侵害商标专用权案。庭审中经过双方举证和辩论等环节,最终在法庭建议下同意调解,由于双方就调解内容细节仍存争议,法庭宣布具体协议细节由双方庭下商定。
唯美陶瓷诉商标侵权索赔50万
唯美陶瓷是“马可波罗”注册商标、 “MARCO POLO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两个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唯美陶瓷在起诉书中表示,北京市昌平区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未经许可,在店面门头、名片、宣传册等中突出使用与“马可波罗”、“MARCO POLO及图”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对外大量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瓷质墙地砖,建筑陶瓷砖”等,其店内销售的商品并非原告商品,唯美陶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责任。
唯美陶瓷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放弃起诉书中诉被告不正当竞争的申请。
唯美陶瓷向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发出了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马可波罗”门头;销毁店内带有“马可波罗”标识的标签;销毁带有“马可波罗”标识的名片、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在《中国工商报》上登报致歉等诉讼要求。
争议焦点一: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喊冤哪存在侵权?
被告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在庭上表示,2004年至2008年间曾与“马可波罗”瓷砖北京总代理H公司签订过专卖合同,并一直在店内销售正品“马可波罗”瓷砖。被告代理人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的延续,并不涉及商标侵权。
对此,唯美陶瓷代理人称,被告所提到的H公司并非唯美陶瓷在北京的总经销商,并且唯美陶瓷从未授权过任何公司或个人使用“马可波罗”注册商标,所以认为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在其商店门头和店内装饰使用“马可波罗”品牌字样是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唯美陶瓷代理人表示,本案为商标权人诉侵害商标专用权案飞合同纠纷案,并且被告提到的H公司与本案无关。
争议焦点二:唯美陶瓷誓维权销售商品就可以突出使用商标?
唯美陶瓷代理律师在庭上出示了2012年11月在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门口、店内拍摄的照片,证据上显示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的门头和内部装潢、名片、宣传制品等使用了“马可波罗”标识,唯美陶瓷认为这些标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
另据唯美陶瓷律师介绍,经核实,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内并非专门销售“马可波罗瓷砖”,还有其他品牌的同类商品,所以,唯美陶瓷认为这种行为容易造成广大消费者混淆、误认,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
对此,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称,在与H公司终止授权专卖合同后,该店曾主动要求对方退回合同保障金并就库存“马可波罗瓷砖”等情况进行协商处理,但对方收到书面协商意见后并未提出对库存的解决方案,所以作为商家只能继续销售库存的“马可波罗瓷砖”,同时开始销售其他品牌瓷砖。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认为,自己店内销售“马可波罗瓷砖”就可以在店内写明品牌的介绍,并且销售过程中也明示消费者一部分为“马可波罗”品牌,一部分为其他品牌。
唯美陶瓷代理人则表示,即使在店内确实销售正品“马可波罗瓷砖”,也不应在门头和店内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马可波罗”标识。
记者在庭上获悉,在唯美陶瓷多次要求下,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已于开庭前夕将“马可波罗”门头、店内带有“马可波罗”标识的标签、带有“马可波罗”标识的名片、宣传册和店内“马可波罗”瓷砖样品全部销毁和拆除。
双方同意调解但细节尚未达成共识
庭审中经过举证、激烈的辩论和细致的法庭调查,经审判长建议双方同意调解。
唯美陶瓷提出五点调解意见:一被告不再“马可波罗瓷砖”;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马可波罗”门头,销毁店内带有“马可波罗”标识的标签、销毁带有“马可波罗”标识的名片、宣传册;三再次被发现销售“马可波罗”瓷砖或违法使用“马可波罗”标识,每次赔偿唯美陶瓷经济损失50万元;四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15日内在《中国工商报》刊登1次致歉声明,消除给唯美陶瓷造成的不良影响;五唯美陶瓷的本次维权费用32660元由双方平均承担。
昌平马可波罗文化陶瓷店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基本同意唯美陶瓷提出的调解意见,但不愿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承认对“马可波罗”商标存在侵权行为。
由于双方就调解还需要进一步磋商,法庭表示双方可以庭后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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