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台
据悉,由沧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的《沧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将在8月底或9月初出台。此管理办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如何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此请装修业主和装修公司、家居建材生产和销售商多加留意。办法第五条规定: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严格执行本行业管理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并受理建筑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建筑装饰装修纠纷。
装修人注意事项
装修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5、涉及改变住宅外立面等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改动厨卫防水层等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6、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而装修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若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装修工作中,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等行为的,装修人应负责;属于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工程竣工后,验收、保修等有明确规定:
装修人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装修企业应当出具装修质量保修书。并且,该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修期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装修工程竣工后,居室内的空气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如不合格,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其承担相应损失。
装修公司注意事项
承接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对于装修中所用的材料和设备有要求: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如果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该《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沧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装饰装修行业特点与实际,参考借鉴了石家庄等兄弟城市的经验和做法,并征求了相关单位和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而形成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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