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胜诉行业受益 久盛地板打赢“专利侵权”案
据《湖州日报》记者卞继国报道,昨天上午,久盛地板有限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民事裁定书,上诉人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以“接受一审判决”为由,向省高院撤回上诉请求。至此,“久盛”诉“德威”“确认不侵权纠纷一案”获得完全意义上的胜诉。
“久盛”代理人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所程福如律师认为,“久盛”胜诉在行业内外均具有重大意义,通过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久盛”的产品及其制造方法没有侵犯“德威”的专利权,因此“久盛”不需向“德威”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这为全国地板企业以“公知技术结合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抗辩处于保护期的专利侵权指控提供了一个案例,同时“久盛”是在面临侵权指控的情况下主动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产品及其制造方法不侵犯有效中的专利权,该案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消除不利影响提供了一种有借鉴意义的处理方法。
“德威”2003年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次年12月8日授权。几年来,“德威”向全国多家地板企业收取数额不等专利使用费。据相关人士介绍,去年该企业向全国多家地板企业就该项专利收取专利使用费约数千万元,仅南浔区的地板企业去年就该项专利向其缴纳的专利使用费就达200余万元。
据了解,2008年“德威”派人到“久盛”进行交涉,提出“久盛”侵犯了其“强化地板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要求“久盛”停止侵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久盛”当即告知,企业没有侵犯“德威”的专利权,并拒绝了对方的要求。2008年10月5日,“德威”委托浙江省一家律师事务所正式向“久盛”发出律师函,再次要求停止侵权并支付专利使用费。
“久盛”高层认为,企业长期专业从事地板产品的生产销售,一贯注重品牌建设和产品技术开发,视知识产权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产品技术研发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功研发并申请了60多项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是我国《实木地板》最新版国家标准第一起草单位。企业既没有生产“德威”的专利产品,也没有使用其专利方法,“德威”的指控极易对“久盛”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009年,“久盛”一纸诉状将“德威”诉上法庭,要求“德威”确认“久盛”不侵犯其专利权。
作为原告,“久盛”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25份。经过多方比对取证,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久盛”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技术是来自公知技术和自己的发明专利,并最终判定,对“久盛”提请确认不侵犯被告“强化木地板及其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予以支持,“久盛”胜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德威”以“接受一审判决”为由,向省高院撤回上诉请求。
目前,上海、浙江、广东等多家地板协会负责人纷纷邀请“久盛”的代理律师介绍推广经验,并表示将在地板行业中加强知识产权专项保护,依法维护行业中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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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公知技术抗辩,是指被告提出专利申请日前的自由公知技术不属于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他人使用申请日前的自由公知技术不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害的抗辩。
公知技术的概念即指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之前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所有技术内容。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不懂专利法,以为是自己的专利自己提前使用不构成公知技术,殊不知其在申请日前使用该技术就已经导致该技术公开,丧失了新颖性,依法不能获得专利权。即使被授予专利权,日后也可被他人宣告为无效专利。而且根据《专利法解释》第九条,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本案中诚达公司只要提供2004年4月华西公司上市销售的证据即可,法院即可判定该技术已经公知,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摘自2009年7月22日《江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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