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拆现场撞死4人 老农二审维持死刑
本报《深度周刊》今年8月14日对此案进行过详细报道。
本报《深度周刊》今年8月14日对此案进行过详细报道。
南都讯 记者孙旭阳昨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驳回郑州市管城区南刘庄村民刘大孬(63岁)的上诉,维持原判。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11月2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中,刘大孬因驾车冲进拆迁人群,致死4人,致伤15人,被认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认定一审事实证据
昨日上午,在刘大孬案中死亡的警察刘国民的家属和另一名伤者,按照此前通知,赶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政府,从法院工作人员处领取了河南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截至昨日下午,刘大孬的家属和辩护律师尚未收到该裁定。
这份编号为“(2013)豫法刑四终字第26号”的裁定书称,“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一审判决认定,2010年6月1日上午8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公开招标的拆迁公司,计划对南刘庄村党支部书记刘书立及部分自愿带头拆迁的党员的房屋进行拆除,区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维持秩序。被告人刘大孬听到此消息后,即于当日早晨驾驶车牌号为豫A 6Q 195的白色厢式货车,停在本村南十字路口北处的道路东侧,阻拦拆迁公司工作人员及维护现场秩序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在工作人员劝说刘大孬及其他村民和围观群众离开时,刘大孬驾车冲向人群,将朱晓博、刘浩杰、蔡卫宾、海帅等人撞倒,后左转弯向东开出200多米,掉头向西再次冲向人群,将刘建礼、刘国民、庞会莲等人撞倒。接着,刘大孬又驾车冲向村委会所(会所装修效果图)在地,因村支书刘书立躲闪,撞上停在路边的一辆轿车后,刘大孬逃离现场。当日下午4时许,刘大孬到郑州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巡逻二大队投案。
此案中,刘大孬共造成警察刘国民、村民组长刘建礼等4人死亡,另有2人重伤,5人轻伤,8人受伤(不构成轻伤)。刘大孬被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郑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1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7万余元。
辩护律师将继续递交辩护意见
昨日下午,刘大孬的辩护律师王才亮表示,前几天他被告知裁定书才邮寄给他,但截至昨日,他仍未收到。在得知裁定维持一审原判后,王才亮称,这意味着“河南的公检法在为非法强拆保驾护航”。
王才亮说,多份证据显示南刘庄的拆迁属于政府主导下的非法强拆,当地出动了政府工作人员、警察、巡防队员、城管和村干部等在内的数百人,强行进入南刘庄,又以殴打来威胁驾驶室内的刘大孬,致使其慌不择路导致惨案发生。事发3年多来,没有一个官员因此事被追责,法院反而认定其为合法拆迁。
王才亮表示,待他接到终审裁定后,将与最高法负责死刑核准的有关部门沟通,继续递交辩护意见。
昨日上午,刘大孬的儿子刘太江也获知了裁定结果。因为一审判决中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刘大孬并未提起上诉,这意味着他须支付107万余元的赔偿金。但辩护律师和家属都表示,刘大孬并无财产可以执行。
昨日,死者刘国民的妻子表示,一审判决判令刘大孬赔偿她和婆婆及儿子共7万多元,但该判决目前看来无法执行,她也无心追讨。接下来,她将拿上裁定书,继续要求有关部门追认刘国民为烈士。
法院:驾车撞人为阻挠村民自愿拆迁
刘大孬不服死刑判决,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于今年7月31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在裁定书中,法院对辩方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辩方:“违法拆迁”是肇事主因,应减轻处罚
法院:拆迁是在政府引导下的自主搬迁
在一审时,辩护律师就向法庭提交了从郑州市规划、土地和发改等部门调取的书面证据,显示南刘庄的拆迁在案发时并无立项和征地手续。直到二审开庭,南刘庄村民们的安置房建设仍连选址都没有完成。“此案是由政府违法行为引起的犯罪,应当对刘大孬减轻处罚,不应适用死刑”。
但一审判决没有正面回应这些证据,只是将南刘庄村拆迁称为“在政府引导下村民对集体土地上的自有房屋进行的自主搬迁改造”。辩护律师王才亮认为,这是法院刻意将事发当日的强拆合法化,以便给刘大孬定罪。
对案发起因,河南省高院在二审中继续使用了一审的描述,并称刘大孬“驾车撞人是为了阻挠政府引导下的村民的自愿拆迁,而非辩护人所称的违法拆迁是刘大孬交通肇事的主要诱因”。
辩方:“仓皇逃离”造成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冲撞人群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性质
在此前的庭审中,刘大孬的辩护律师王才亮和任佳慧辩护称,案发当日村内一些路段封路,刘大孬被迫脱离日常行车路线,堵在了拆迁队与村民发生争执的现场,在遭到强拆人员言辞恐吓和敲砸车窗之后,胆小怕事的他“仓皇逃离现场”,无意中造成了人员伤亡,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认为,刘大孬为了阻挠拆迁,不听劝阻,明知所驾车辆前方有人员聚集,仍驾车向人群冲撞,造成十几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明显具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辩方:主动投案应认定有自首情节
法院:否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构成自首
二审中,辩方还要求法庭认定刘大孬的自首情节。控方则认为刘大孬当庭否认侦查阶段的部分供述,与实情相悖,仅凭其案发后投案本身,无法构成自首。
对此,法院认为刘大孬案发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但其在一审公开开庭及以后的审理过程中,一直否认开车冲撞时想要轧死拆迁人员和村干部的动机和目的,否认第二次冲撞人群及以后再次撞向村干部的客观事实,属于否认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南都记者 孙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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