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出让 征地范围将缩小
1978年前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土地所有制,建设用地流转有限
1978年-1988年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开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松动
1988年4月
《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1999年11月
安徽芜湖市成为第一个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
2005年
广东省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上市流转,但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2007年
国办发文,禁止擅自扩大建设用地的规模,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习近平:城乡差距拉大趋势未扭转
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突出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根本扭转。根本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
国土部官员:
征地、流转等问题进入整体突破期
国土资源部土地争议调处事务中心主任孙英辉接受记者专访时说,随着《决定》出台,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已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怎么依法实践的问题。强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使环环相扣的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问题进入整体突破期。要解放思想,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结合,赋权于民,使农民以产权保生存、以产权谋发展,从农村突破,向城乡一体化总目标迈进。
要加快确权,保障权益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对记者说,《决定》强调城乡一体化、城乡平等。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土地财产权,包括抵押、处置及最根本的交易权。要加快确权,保障权益。整体性改革有系统性要求,离不开配套。希望扭转单兵突进局面,完善配套,在耕地红线、生态红线之下,使农村再次成为中国改革的热土。
征地改革单靠地方已不能完成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郑凌志认为,征地制度改革、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单靠地方政府推动已不能完成。缩小征地范围,让农民获得更多财产性收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涉及土地收益分配格局调整,关系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模式、中央与地方关系等各层面。今后完善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分配比例;在严格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镇经营型项目开发;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办法,合理确定中央、地方、集体、个人收益比例,激活各方面积极性,可能成为改革探索的新热点。
征地范围将缩小
《决定》指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在市场上流转
《决定》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农民可拿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进城落户农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决定》指出,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
小城市落户限制全面放开
要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农民进城落户原有社保可转进城
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从严合理供给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率。
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
推进城市建设管理创新。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完善设市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行政区划调整条件的县可有序改市。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的镇,可赋予同人口和经济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权。建立和完善跨区域城市发展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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