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奶粉禁委托、贴牌、分装
食药监总局:企业要建立召回制度,应对问题奶粉先行赔偿
改包……
今后,这些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的乱象都将得到治理。
12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禁止以委托、贴牌、分装等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关于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以下简称《规定的公告》),对国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
婴幼儿奶粉只能用牛、羊乳生产
《公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委托,为其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合同或者约定,委托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为其加工、制作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在国内生产标注为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购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直接进行装罐、装袋、装盒,或者改变包装、标签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目前,市场上经常会看到牛、羊、马和骆驼等奶粉,消费者面对种类繁多的品种,不知哪种给婴幼儿喝好。
《公告》要求,不得使用除牛、羊乳及其乳粉、乳成分制品(包括乳蛋白、乳糖等)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奶粉。同时要求婴幼儿奶粉生产企业不得使用相同的原料、辅料构成的同一种配方,生产不同产品名称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企业应具有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
《规定的公告》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专业研发机构、研发技术装备和研发人员,能够自主研发婴幼儿配方乳粉,能够跟踪评价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营养和安全,研究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提出防范措施,有效控制产品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同时要求,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自建自控奶源。以生牛乳为原料的企业,应当具有自建自控奶源基地,并逐步做到生鲜乳全部来自企业全资或控股建设的养殖场且质量合格;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禁止添加任何物质;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记录自建自控牧场生鲜乳的逐批检测情况;对不合格生鲜乳应主动报告主管部门采取销毁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生鲜乳流入市场。
以原料乳粉为原料的企业,应当确保原料质量可控;应当严格执行原料乳粉、乳清粉批批检验,确保原料质量安全;生产0-6个月龄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粉应当使用灰分符合规定要求的乳清粉、乳清蛋白粉。
同时,婴幼儿奶粉还要建立不安全婴幼儿配方乳粉召回制度,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对不合格奶粉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应对问题奶粉进行先行赔偿。并鼓励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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