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动产登记能否协调“以人查房”?
“不动产统一登记使“以人查房”更便利。为保护公民的不动产信息和个人隐私,需要为“以人查房”设置限定条件,但是如果设置条件过于严苛,以至于“以人查房”几乎不可能,这就走向另一个极端。”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昨天在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说,国土资源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据悉,今年我国将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逐步以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为基础,整合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查询服务系统建设,推进信息共享。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附属物。我国的不动产类型主要包括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添附于土地和建(构)筑物的物,不动产中的房屋,是我国多数居民占比最大、分量最重的私有财产。物权法实施以来,各界呼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保护公民的不动产信息和个人隐私,保护公民合法持有和交易不动产的权利。今年我国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着手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将是搭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网络,这意味着“以人查房”将在技术上成为现实。
近两年,多地曝出“房叔”、“房妹”、“房姐”拥有十几套、几十套住房,公众反映强烈。这些“房叔”、“房妹”大多是公职人员和官员,他们为购置房产运作巨额资金,有的还办理多个身份证或户口,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情节和影响十分恶劣。“房叔”、“房妹”等被查处后,泄露“房叔”、“房妹”房产信息的一些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也受到处理,各地纷纷制定内部管理措施,对“以人查房”的条件、范围、用途等作出严格限制。此后,房产信息遭曝光的案例少之又少,可见严控“以人查房”,的确有助于保护公民的不动产信息和个人隐私。
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平台建成后,“以人查房”在技术上更为便利,这也与保护公民不动产信息和个人隐私构成了一对矛盾。保护公民不动产信息和个人隐私,对“以人查房”设置严格的限定条件,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但现在一些地方设置的条件过于严苛,以至于“以人查房”几乎成为不可能,这就走向另一个极端了。
为纠正这种偏向,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平台,一方面要为查询普通居民的不动产信息(特别是个人查询他人信息)设定严格条件;另一方面,对两类查询居民不动产信息的情况则应当放宽条件。一种情况是,居民查询自己名下不动产的信息,只要未发现其可能用于非法目的,职能部门就应当满足其查询需要。现在不少地方规定,居民只有为一个目的—因购房享受税费优惠、贷款利率优惠,需要提交自己名下已有房产的信息—才能向房管部门申请查询自己名下房产的信息,其他任何情况都不能申请查询。居民有合理查询、使用自己的不动产信息的权利,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充分保障这种权利,如果任意而过度限制这种权利,职能部门就涉嫌滥用权力。
第二种情况,对查询公职人员和官员名下不动产的信息也应适当放宽条件。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从长远看,实行官员收入、财产等个人事项公开制度将是大势所趋,而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是实行官员个人事项公开制度的一个基础条件。有关职能部门是查询、公开官员不动产信息的权力主体,负责相关工作的实施与监管,但是,当某个官员或某部分官员的不动产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重大公共事件,有关部门就有权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查询并公开相关官员的不动产信息,职能部门应当满足这种申请和诉求。这样做旨在保障公众对公权力运行的知情权、监督权,与保障官员一般情况下以公民身份享有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并不矛盾。
不动产统一登记既要保障公民的不动产信息权利,也要协调好“以人查房”涉及的各种复杂关系,如何在两者之间达成适当的平衡,是我国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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