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一号文件:市农地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
[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
经历2013年末的五次高规格会议后,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延续了去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一号文件再次强调粮食安全。
在备受关注的土地制度改革方面,政策更趋明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同时提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党国英说,一号文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其中的重大问题归根到底都涉及农村土地。
明确“三权分离”
衔接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一号文件提出,对承包地的权能,农民除了占有、使用、收益、流转权外,还扩大至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
与之配套,“三权分离”也出现在一号文件中。一号文件明确,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此前在接受专访时表示,土地产权在集体所有权和笼统的承包经营权之间不断分割,并且分割天平不断向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倾斜。这是35年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演进的基本趋势。
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主任孙英辉表示,此次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正式提上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法治建设层面,将再次推动农村生产力的大释放。依法推动承包权主体同经营权主体分离,是保障农民权益的当务之急。
值得注意的是,一号文件中提出,在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时,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不过,考虑到发展规模经营时,“确权确地”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调整难度。“‘确股’意味着不但可以避免以上纠纷,同时将保证农民在集体组织中的土地收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仝志辉表示。
为解决金融机构的担忧,一号文件还提出,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孙英辉认为,当务之急需要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应坚持顶层设计、长远立法与试点结合。
“留地安置”首次出现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延续《决定》精神,一号文件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在补偿方面,一号文件提出,一方面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另一方面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其中,“留地安置”的表述是首次出现在中央文件中。
此前在中央政府制定的征地法律和指导性文件中,只有货币补偿和人员安置的原则性条款,并没有“留地安置”,但地方对此已有先行的探索。浙江大学经济研究所所长曹正汉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指出,这是地方政府为了化解与农民的利益冲突,在中央政策之外自主发明的一项地方政策。
留地安置是指地方政府征地时,除了给予村民和村集体货币补偿外,按照征地面积的一定比例,返还给村庄的建设用地,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在留用地上,村集体可以独立或与开发商合作,从事商业或工业开发,所得收益归村庄集体所有。
仝志辉表示,应该肯定“留地安置”在保障失地农民就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但由于这种方式游走于法律的边缘,目前各地的管理缺乏统一协调,更需要通过中央文件以及相关法律保证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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