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南山港建设小股东缘何被挤出局
为对接海南国际旅游岛并为发展滨海旅游提供高效、优质的交通后勤保障,2012年12月,广东省湛江市政府决定搬迁海安新港,由海安新港公司和徐闻港航控股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建设南山港。
可正当海安新港公司规划着设计蓝图时,建设南山港的主体却被其两大股东取代。
海安新港公司的小股东认为,政府的不当干预导致他们利益受损。
政府决策 搬迁新港
海安新港地处琼州海峡北岸、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海安镇,面向海南省及东南亚,背靠大西南,地理位置十分优越。2003年经广东省发改委批复,同意海安新港建设一期工程,并于2008年年底完工投入运营,2009年实现总收入2.8亿元,创造利税2680万元。到2010年海安新港客货吞吐量占琼州海峡总量40%以上,业绩位居琼州海峡北岸三港榜首,成为国家综合性一类港口。
为了促进徐闻港区功能优化调整,统筹海安港、海安新港及南山作业区的发展,充分发挥港口资源优势,加快港口经济发展,徐闻县政府按照湛江市政府的决定,将海安新港做相应搬迁,由海安新港公司与徐闻港航控股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建设南山港以承接海安港和海安新港转移滚装码头业务。合资公司由徐闻港航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港航控股)控股,海安新港公司参股,在徐闻县注册登记并纳税。滚装码头业务转移后,海安新港保留原有危险品码头功能不变。
根据湛江市政府的相关文件,海安新港公司随即向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支付“滚装码头搬迁工程平面方案设计款”16万元。
2013年1月5日,湛江市徐闻县常务副县长林青批示:南山港滚装码头的建设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海安新港公司与港航控股公司拟出建设方案与推进时间表,报市、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徐闻县县长梁权财也明确批示“同意”。
2013年2月19日,林青在海安新港公司主持召开“关于加快琼州海峡广东南山港滚装码头筹建工作”会议,海安新港公司董事长刘庄、总经理张金虹出席会议,再一次明确同意搬迁海安新港,与徐闻港航控股公司联合建设南山港。
至此,湛江市政府和徐闻县政府决策将原有港口海安港和海安新港搬迁,合资建设南山港,承接海安港和海安新港转移滚装码头业务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
但在后期的实施中,湛江市政府和徐闻县政府的决策却发生了质的变化。
主体改变 新港出局
海安新港公司是由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双泰)(46%股份)、中路港务(海安)有限公司(编者注:中国路桥在香港注册的公司)(41%股份)、海南忠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圣公司)(10%股份)和广东航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盛公司)(3%股份)四个股东共同出资组建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主要从事海安新港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营运工作。
海安新港公司股东之一忠圣公司的法人代表何志才告诉记者:正当海安新港公司响应政府决策,并支付广东省航运规划设计院“滚装码头搬迁工程平面方案设计款”16万元,积极规划着搬迁事宜,并准备与港航控股公司合资建设南山港时,在两小股东忠圣公司和航盛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建设南山港的主体被海安新港公司两大股东广东双泰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路桥)取而代之。
政府为何要这么做,只选择海安新港公司的两大股东而放弃小股东呢?
记者在“关于加快琼州海峡广东南山港滚装码头筹建工作”的会议纪要中看到,南山港筹建工作小组要求中国路桥作为海安新港公司第二大股东,须在2月底前安排相关领导与湛江市政府商讨参与南山港投资、建设有关事宜。
中路港务只是海安新港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政府为何如此授权,让“中国路桥”而不是“海安新港公司”与湛江市政府商讨参与南山港投资、建设的有关事宜?
2013年3月22日下午,徐闻县政府受湛江市政府委托,在湛江市国资委会议室组织召开南山港建设有关事项讨论会。会议主要针对在同年3月15日由中国路桥、广东双泰、港航控股共同签订的关于《湛江南山港开发建设意向协议书》的有关事项进行了研讨,并对合资公司的名称、股比、注册、合作合同、公司章程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湛江南山港开发建设意向协议书》要求,由上述三方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建设湛江南山港,合资公司股比按4:3:3构成,即中国路桥占40%、广东双泰占30%、港航控股占30%。此协议书推翻了前期湛江市政府的“由港航控股公司与海安新港公司以51:49的股份比例合资成立新公司”的决定。同时,该协议也遭到了港航控股公司董事长黄汝德的异议,他提出该公司在新合资公司中股权不应低于35%。会议决定同意保留港航控股公司的意见,呈市政府审定。
此次会议也彻底改变了海安新港公司投资建设南山港的主体地位,而由中国路桥、广东双泰取而代之。
2013年4月1日上午,湛江市政府在湛江海滨宾馆召开“关于加快推进湛江南山港建设协调会议”。湛江市政府决定引进中国路桥与广东双泰、港航控股三方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建设湛江南山港。合资公司的股比最终确定为中国路桥占40%、港航控股占32%、广东双泰占28%。
2013年6月18日,在徐闻县委书记、人大主任鍾力,县长梁权财,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吴康秀,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林青,县人大常务副主任陈俊、县政协副主席游河清,市交通局副局长许湛华等县委领导的共同见证下,徐闻港 (南山港)项目由中国路桥、广东双泰、港航控股三方成功签约。
记者查阅有关资料,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第(九)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张文清律师认为:搬迁海安港和海安新港建设南山港,关系到湛江乃至广东省的港口规划调整,从法律意义讲,这明显属于重大行政决策,湛江市政府和徐闻县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港口搬迁 说法不一
2013年12月16日,记者在徐闻县政府会议室见到了海安新港公司总经理张金虹。
张金虹告诉本刊记者,海安新港公司是由四个股东合资成立的,自己是海安新港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也是央企中国路桥的派出员工。
南山港的建设主体—海安新港公司为什么会被中国路桥和广东双泰所取代?
张金虹表示:南山港是政府规划项目,企业只是在政府的规划内来做。政府在南山港的建设上确实做过很多的方案,而且一直在调整,但直到现在都没有一个非常稳定的规划在执行。而且海安新港不是搬迁,因为到目前没有人通知海安新港不能做码头了,新港依然存在。
而在徐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钟国营处,记者听到了不同的说法。钟国营介绍,政府主要是进行规划,把两个港口的业务功能搬到新的港口。建设南山港的主体政府不去管,股东谁过去,政府不去干预,内部股东协商那是企业自己的事。政府规划主要是根据现状,将原有的海安港和海安新港合并建立新的港口,以便于管理,杜绝安全隐患。其次是针对经营者成本增加的状况。第三是城镇规划,整合资源,把原有港全部整合到南山港,对过往车辆提供更好的服务。“海安新港就是搬迁,怎么不是搬迁?” 钟国营说。
南山港的建设是由政府在规划,企业来实施,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对于海安新港“搬迁”这一问题,记者从政府采访中了解到的是搬迁,而企业负责人则称不是搬迁,为何会造成企业和政府说法不一的情况?
根据我国《港口法》有关规定,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行政机关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安新港公司股东之一的忠圣公司法人代表何志才指出,政府的相关文件和会议纪要显示,董事长刘庄、总经理张金虹等人作为海安新港公司的高管,却又多次代表广东双泰和中国路桥参加政府建设南山港的会议。他们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广东双泰和中国路桥谋取本属于海安新港公司的商业机会的嫌疑,两大股东未经董事会决议,对两小股东予以隐瞒直接与徐闻港航控股公司合作成立徐闻港公司,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海安新港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类港口 生死攸关
按照湛江市政府和徐闻县政府最初的规划,湛江南山港是海安港和海安新港的搬迁结果,也是徐闻港航控股公司和海安新港公司的合作产物。
海安新港作为属于双泰公司、中国路桥公司、忠圣公司和航盛公司四家企业共同投资建设和经营的公益性港口,不仅是我国政府在经济建设过程中,在特定时期引进民间资本投资进行公益性建设以解决国资不足的积极举措的成果,同时政府在相关立法、政策和行政管理中也一直重视鼓励和保护港口等公益性投资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海安新港公司就海安新港已依法领取了《港口经营许可证》,对港口经营具有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此条规定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这对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忠圣公司法人代表何志才称:“公司多年累积的庞大资产将会被大股东广东双泰和中国路桥借助港口搬迁和另行合资建设新港口的机会非法侵吞,希望徐闻县政府和湛江市政府能及时纠正不当决策,确保海安新港公司作为海安新港搬迁和南山港建设的主体,依法确认广东双泰和中国路桥取得的股权份额归海安新港公司持有,以避免出现严重的社会不稳定事件。”
海安新港公司股东之一忠圣公司的法人曾多次向徐闻县、湛江市及广东省三级政府反映:“徐闻南山港建成运营后,海安新港的主营业务即客滚运输业务功能将被搬迁,海安新港将变成名存实亡的死港。多年来,海安新港的巨额投资将化为泡影,作为海安新港的股东忠圣公司和航盛公司将会血本无归,并将导致企业几百名职工上千家属生活无着”,但都以石沉大海而告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张文清律师认为:湛江市政府和徐闻县政府“钦定”建设南山港主体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根据本条规定,此事关系到海安新港公司及其股东的重大利益,故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必要时举行听证。但是,政府却未依法告知相关利益方,属于程序上的违法。湛江市政府、徐闻县政府的做法,干预了海安新港公司对海安新港的持续经营自主权,严重损害公益性港口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海安新港公司两小股东忠圣公司和航盛公司的合法权益,变相剥夺海安新港公司的经营权,其价值庞大的资产将涉嫌被大股东广东双泰和中国路桥非法侵吞。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张文清律师认为:我国法制基本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国家、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合法的程序,湛江市政府或徐闻县政府只要出面对重组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即可,而不宜进行行政干预。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要进行行政决策或特许经营许可,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该事件当中,政府应当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拒绝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公平行政,就会导致海安新港公司及其两小股东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破坏社会诚信,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继续给当地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记者多次联系采访徐闻县县长梁权财、常务副县长林青,但都以“领导下乡”和“外出开会”的理由被拒绝。《法制与新闻》记者 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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