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可租可售 还要可监可控
当务之急,建立包括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等内容在内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确保包括保障房分配在内的各项社会管理走上正轨。
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
2012年后,住房保障政策转为“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适房、限价房等逐渐退出舞台,公租房多属“只租不售”,这意味着,保障性住房很难满足民众拥有自有产权的心愿。中国老百姓还不习惯一辈子租房子住,哪怕享受着廉价公租房,还是希望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斗室。对保障房,也希望可租可售,在自己条件许可时,可以完全拥有它。“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这一条款,正好照顾民众这一需求。
保障性住房管理者恐怕也乐于顺水推舟,做这个顺水人情。据多省统计结果显示,2012年保障房闲置现象十分普遍,如山东1.29万套,云南2.3万套,海南9000多套。闲置就是浪费,“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巨大公共投入没有发挥应有效益,确实有必要进行检讨,并作合理调适,出售其实就是消化过剩房源之举。此外,出售比之出租,可以提高资金回笼率,并将政府那部分产权及时兑现,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者是一个重大利好。好是好,可一旦落到实操层面,仍有诸多疑问待解,譬如共有产权住房的范畴界定、供给对象、与公租房关系、管理与上市交易等等。
回看这个“5年为期”版本,与新加坡组屋政策如出一辙:“所买组屋5年内不许转让”、“买满5年后(后调整为30个月),才可以在公共市场上转让”等等。新加坡确实用这些前置条件打消了一些民众通过组屋牟利的念头。紧要的问题是,异体植入如何避免“排异反应”?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存在巨大利益差——因它的价格往往是同地段、同面积商品房的几分之一,一套房价格差上百万都有可能——保障分配的公平性确实不易。过往的经适房分配屡屡出现弄虚作假、骗购现象,充分说明这一点。虽然“意见稿”对保障房买卖设了两个“5年”:租够5年、买够5年。但即使有10年“冷冻期”,在房价持续走高的语境下,其收益也远远高于存款或其它投资。如果这一过程缺乏无缝监管,保障房又可能步经适房、限价房后尘,成为权贵盛宴。
住房保障制度有效实施,有赖于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只有及时、全面、准确掌握保障对象个人收入水平、资产保有水平及变化情况,才能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保障公共政策的公平性。就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系统而言,还远未达到这一水平,主要表现在数据极其分散、不完整,分属多个部门,缺乏共享机制。当务之急,建立多部门联动、跨地区的包括个人信用档案、个人信用评估等内容在内的个人征信管理体系,确保包括保障房分配在内的各项社会管理走上正轨。
日常化监管,不妨效仿西班牙马德里——社会福利保障住房纠察小分队每天按电脑抽选地址登门抽检,检查入住者是否享受此项福利的人群。专业化、常规化的稽查,可以对骗购行为形成一定的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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