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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籍华人阮奇恩的股权保卫战

https://www.biud.com.cn 2014年04月04日14:42 家居装修知识网  

  “我的合伙人杨立鑫侵吞了我的股权,天津市南开区公安分局将其刑事拘留并提请批捕,而南开区检察院就是不准。在此期间南开区法院‘先民后刑’,迅速判决我与杨当初签订的《合伙合同》无效。这样检察院就以此为据,不予批捕。在区政法委领导的压力下,检察院不得不批捕,但却避过侵吞股权,只选择了其他最轻的罪名,使杨仅被判一缓二,我只是想要回我的股权,但我的股权却拿不回来了,我深陷人家合伙做的吞股局中,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中欣公司”办公楼大厅
“中欣公司”办公楼大厅

  “公司效益很好,3年后公司每年的纯利润就达到了600多万,并逐年递增。”2014年3月23日中午,天津中欣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原经理孙金山在天津市南开区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到了2011年阮杨两人反目时,公司纯利润仍然有800多万元,杨却告诉阮说没挣着钱,不分给阮一分钱。”

  2011年5月,阮奇恩发现自己的股份被杨变更到了其子杨锦名下。让人大跌眼镜的是,杨对自己这一明显触犯了刑法的做法竟颇不以为然,“可能认为阮是外国人,把他的股份吃了也就吃了。”孙金山说。

  2014年3月,接到法籍华人阮奇恩(Christian Ruan)向媒体的投诉后,记者展开了采访。

  3月23日中午,天津市南开区。

  一脸疲惫的阮奇恩坐到了记者的面前。在一声声叹息中,开始讲述他8年来的“遭遇”。

  2006年3月15日,他和杨立鑫签订了《合伙合同》,在天津注册成立了中欣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中阮占40%的股份,杨占60%的股份。“杨的资金一直未到位。”阮奇恩说。

  阮奇恩指出,公司成立后,杨立鑫大肆挥霍公司钱财,还耗资200余万元巨款给其子购买了一辆保时捷轿车,与此同时,却以“不挣钱”为由不给阮分红,而且不许他查看相关账目。

  2009年10月,杨甚至伙同其子杨锦伪造了《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将阮手中40%的股权也非法变更到了杨锦的名下,“被我发现后还拒不归还,造成我数以千万计的损失。”阮奇恩说。

     报案之后

  “南开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经缜密侦查,发现杨氏父子不但侵吞了我的股权,还在公司出资时未投资到位。”阮奇恩说。

  南开区公安分局调查后发现,杨立鑫利用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资金2600余万元,其子杨锦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近300万元占为己有;杨氏父子利用虚假工程合同,骗取浦发银行500万元贷款以及天津银行300万元贷款;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虚假为公司增资900万元,同时,为达到掩盖自己虚报注册资本和侵占公司财产的目的,故意隐匿会计原始凭证。此外,还将公司房屋租赁收入900多万元未入账。

  2012年7月23日,南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杨刑事拘留,并以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隐匿会计凭证罪、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5项罪名提请南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合伙合同》被撤销

  “我向公安局举报杨氏父子后,杨立鑫竟然以我隐瞒国籍欺诈了他们为由,把我告到了南开区法院,要求判令《合伙合同》无效。”阮奇恩称:“当初明明是杨立鑫让我用中国身份注册的啊!”

  原来,2006年在进行公司注册时,虽然阮奇恩持有法国国籍,当时中国身份证仍在,为了方便,阮奇恩听从了杨的建议使用了自己的中国身份证注册了公司。

  “没想到6年后,他竟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了我!”阮奇恩愤愤不平地说:“而南开区法院法官张某某竟然带着杨立鑫的手下刘某某等人到北京找到我做笔录,刘某某等人围住我不许我出办公室,并限制我的人身自由,还限制我离境。”

  8月1日,南开区法院只用了几天的时间就做出了民事判决,撤销了2006年3月15日杨阮签订的《合伙合同》,“这是违反“先刑后民”惯例,对刑事可有决定性的影响啊!”阮奇恩说。

  他接着指出,“经营额如此巨大,且涉外的案件,在一审时,用的竟然是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某某独任审判,用意何在?撤销《合伙合同》的意思就是说公司与我无关,那么杨氏父子侵吞我股权的不法行为就被合法化。”

  8月29日,南开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杨氏父子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南开区公安分局只能于当日对他取保候审。

  8月31日,南开区公安分局就该案向南开区检察院要求复议。9月4日,南开区检察院下发复议决定书,维持原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南开区公安分局随后就该案向市人民检察院要求复核,结果还是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

  阮奇恩非常不解:“在公安局,杨立鑫都承认侵吞了我的股权,区公安分局还查清其他犯罪事实,区检察院为什么不予批捕?”

  “南开区法院判决书下达后,我上诉到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杨立鑫继续运作。2012年12月10日,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阮奇恩手指终审判决书称:“一审和二审就这样把我搞死了!”

  公司原经理:黑就是黑,白就是白

  2014年3月23日中午,在天津市南开区记者找到了“中欣公司”原经理孙金山。他回忆了杨立鑫与阮奇恩从来到天津,到创立公司,直至对簿公堂的经过。

  “在2011年到2012年之间的2个月内,我调节10多次。我告诉杨如果阮报案后果会很严重。前六七次调解的还好,后来他的态度就变了!”

  “阮到南开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案,杨涉嫌5项罪名被刑拘,但因为‘先民后刑”的判决,刑拘37天后杨氏父子被释放了。”孙金山长长地吐了口烟说:“这助长了一些人的违法行为。基层法院是断定老百姓是非最后的地方,黑就该是黑白就该是白,可有些法官怎么就有那么大的胆儿!”

  分歧下的轻判

  因公安局、检察院对案件的认定存在巨大分歧,2013年7月至8月期间,南开区政法委领导主持召开了由公、检、法、司领导参加的会议。据阮奇恩介绍,看过卷宗后,除检察院领导外,其他人一致认为杨氏父子构成犯罪。“政法委领导指令要对杨氏父子提起公诉,南开区检察院领导只得同意,但只同意以最轻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阮奇恩告诉记者。

  记者在2014年1月8日南开区法院下达的刑事判决书((2013)南刑初字第486号)中看到:被告人杨立鑫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8万元。

  “令人费解的是,明明骗取银行贷款有两项,一个300万,一个500万,但500万的那一项,在判决书里一字未提。如果提了还会不会是这个判决结果?”阮奇恩称。

  3月25日下午,记者在北京某医院采访了躺在病床上的陈颂年。陈曾收受杨立鑫40万元为其办事,后来因事情未办成而反目。“当时杨立鑫的取保候审快到期了,杨就找到我说,是因为阮奇恩赞助了公安分局70万元,所以公安分局才把是非颠倒了。”

  “我找老领导的秘书,把材料交给人家,后来人家回话说,经过了解根本不存在70万元赞助费的问题,公安局在这个案件上没任何过错。办案时的5个罪名,材料证据确凿。” 陈颂年称。

  “公检法对这个案件有分歧:公安局要求起诉,检察院始终不批捕,顶牛了,结不了案,只能取保候审。政法委领导要求检察院直诉。检察院避重就轻,主要问题不起诉。”陈颂年说:“公安局办案无错可纠,这么明显的事情,你非要我把案子翻过来,我怎么把案子撤了?我跟他说搞不下去了。”

  9月25日,陈颂年向杨立鑫明确转达了上述意见,并决定不再插手该案,杨立鑫非常恼怒,指责陈耽误了他打点疏通的时机。

  杨立鑫始终无应答

  就阮奇恩针对杨氏父子的反映,记者在3月25日来到了“中欣公司”寻找杨立鑫求证。

  一楼的一位老者告诉记者杨在二楼办公。记者用力敲了多间二楼办公室的门,均无回音。记者拨打了杨的手机,无应答,也未听到哪个房间有手机铃声。

  回到一楼,按那位老者的指引,找到了陈经理,并留下了记者的手机号码,请他务必转告杨回电接受采访。

  截至3月31日10时,依然未等到杨电话的记者再次拨打了他的电话,试图就阮奇恩、陈颂年的反映,向他求证,依然还是无应答。

  无奈之下,记者于12时38分给他发送短信请他回电,结果直至发稿还是无回音。

  公安局和检察院不置可否

  阮奇恩和陈颂年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南开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办案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带着这些疑问,3月24日上午,记者来到南开区公安分局,政研室宣传科一位单姓科长告诉记者,接受采访须经市公安局批准。

南开区公安分局大门
南开区公安分局大门

  记者又辗转来到南开区检察院,办公室的杨震副主任告诉记者,主要领导不在,记者留下了采访函,罗列了上述疑问,杨震答应3天内给予答复。但直到发稿前,记者仍没有收到相关答复。

南开区检察院大门
南开区检察院大门

  专家说法:应“先刑后民”,非法手段侵吞股权构成侵占罪

  2014年3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李显冬(民商法),人民大学副教授王宗玉(合同法),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学科研究院博士生导师、教授阴建锋(刑诉法),根据阮奇恩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证据,就天津南开区法院撤销《合伙合同》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论证。发表了如下意见:

  第一、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不合适,理由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很大;本案有涉外因素;本案经营数额巨大。

  第二、本案不适合在基层法院一审,理由为: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津高法〔2008〕51号),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8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至少为1000万元,且有涉外情节,所以一审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从现有证据来看,本案中民事审理部分原告诉求的是撤销合伙合同,这与原审原告涉嫌职务侵占、骗取银行贷款等刑事犯罪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本案民事部分和刑事部分主体是关联的,事实也是关联的,从司法实践来看,先中止民事部分的审理,查清刑事部分法律事实再启动民事审理,效果更好。

  第四、原审原告以原审被告外籍身份为由诉求撤销合伙合同,我们认为其撤销权已经消灭,理由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本案中涉及合伙合同不应予撤销,本案不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涉及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问题。即使撤销,股份分割应该按现有评估价值清算分割,或由一方股东按市场价格回购另一方股权。

  人民大学王宗玉副教授指出,《合伙企业法》第108条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合伙企业法》并没有限制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国务院也没有其他规定限制。所以不能认为合伙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合伙企业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合伙应予解散;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绝非简单按照最初注册资金分割。鉴于原审原告采用非法手段将原审被告股权转移至其儿子名下,原审被告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当地工商部门撤销其股权转让行为。

  李显东教授认为,本案中,原审原告如被法院准许撤销与原审被告合伙关系,应向原审被告请求回购股权,股权价格由双方商议决定或者评估确定。

  第六、原审原告私自将原审被告股权转移到其儿子名下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犯罪,而构成侵占罪。

  阴建锋教授称,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本案中,原审原告的行为侵占的不是单位财产,侵占的是另一股东的股权。本案中,原审被告阮奇恩将财产(股权)交给原审原告杨立鑫代为保管,杨立鑫是执行人,杨立鑫采用非法手段将股权侵吞不还,应构成侵占罪。

  这场事关海外赤子的“吞股局”,最后能否得到法律的公正裁决?记者将持续关注。

  本文来源:http://chuangxin.chinadaily.com.cn/a/zixunyaowen/zixun/2014/0402/294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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