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房子一个“法定保质期”
4月4日,浙江奉化一幢只有20年历史的居民楼如积木般的突然倒塌。几天来,种种疑团萦绕在公众心头:究竟是设计施工时就埋下“苦果”,还是使用不当所致?鉴定为C级危房为何在隔天就粉碎性倒塌?彻查原因、深究责任无疑是当务之急。而同时引起注意的,是我国的建筑短寿问题——2010年,住建部的一位负责人在第六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是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却只能持续25年至30年。”相较之下,英国建筑平均寿命132年,美国74年(4月7日《新闻晨报》)。
花了大把钱买了一处房子,甚至穷尽几代人积蓄,其使用寿命仅为二三十年,不仅与7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相差甚远,还存在着不可预知的安全风险,真是让人愤慨焦虑。
笔者以为,我国的房子如此的短寿,主要原因是缺少一个明确的“法定保质期”。诚然,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重要建筑和高层建筑以主体结构确定的耐久年限为100年,一般性建筑为50年至100年。住建部颁布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也规定,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但是,由于这些规定效力层级不高、宣传普及度不广泛、属于原则性倡议性质、缺乏责任追究和监督保障机制、约束力不强,因而,并没有被房屋设计建造单位广泛严格执行,一些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实际使用寿命要明显低于设计使用寿命,而民众也往往不知道根据上述有关房屋设计使用寿命的规定维权。这也就意味着,既有规范中的一些有关房屋的设计使用期限并没有成为传统意义上的“保质期”。
食品有保质期、电器有保修期,这些商品的保质期或保修期已经成为一把社会公认尺子,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是自律的尺子;对于消费者而言,是自我保护和维权的尺子;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是监督的尺子。笔者以为,我们也很有必要给房子设定一个“法定保质期”。一者,用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类建筑的保质期、保修期——应高于或至少不低于土地使用期限;二者,要求房产商、建筑商等出售转让房屋时在合同中标明房屋保质期、保修期,满足受让者的知情权、监督权;三者,明确房屋使用寿命达不到保质期的法律责任(除能证明房屋短寿是因使用者装修不合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以及其他外力因素外,由房屋设计建造单位及人员承担责任);四者,建立对房屋的检测制度,全面评估老旧房屋或被投诉房屋的使用期限和风险,采取对应措施降低排除风险,让使用者心中有数,住得更安全、更踏实;五者,支持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对达不到保质期的房屋进行维权,明确维权的路径和标准。
如果一套商品房具有了和一袋面包同等法律效力保质期,那么,各类建筑的设计建设单位及人员对房屋保质期就有了更多的敬畏,房屋短寿、夭折的现象就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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