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付了家具没到 老板身亡找谁赔?
商报记者 陈保发
林女士要装修房子,在渝中区七星岗的某装饰广场购买了橱柜、衣柜等家具,花费了近2万元。哪料,货还没送上门,卖家具的老板就因故身亡。花了钱,东西也没到手,这个损失谁买单?昨天,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法院最终判决由装饰广场承担责任,赔偿消费者林女士19700元。
付钱一月,家具店老板身亡
林女士诉称,2012年3月12日至2012年6月25日期间,她在“家佳喜装饰广场”8楼的“巴巴罗撒整体家居”柜台,先后购买了橱柜、浴室柜(浴室柜装修效果图)、镜柜、衣柜等家具,总价为4.8万元。但让她没想到的是,在交付部分货款后,2012年7月19日,“巴巴罗撒整体家居”的老板刘某因故身亡。而此时,距离林女士最后一次购买不到一个月时间,她买的这些家具都还没送货上门。
花了钱,购买的东西却没到手,林女士很郁闷:该找谁来赔偿自己的损失呢?
没收到货,她起诉商场索赔
经人指点,林女士将“巴巴罗撒整体家居”的出租方—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后简称:家佳喜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损失4.8万元。
原来,橱柜老板刘某的妻子叫张某,2009年7月6日,她与家佳喜公司签订了《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铺位租赁合同》,租赁了该广场8楼的一柜台经营“巴巴罗撒橱柜”。但法院后来查明,刘某与妻子张某2009年4月离婚,又于2011年6月复婚,2011年12月再次离婚。林女士购买家具时,柜台的实际经营者为刘某。
庭审中,家佳喜公司辩称,“巴巴罗撒整体家居”所在的柜台系张某向他们租赁的,该柜台未明示为租赁柜台,现仍然正常经营,与刘某无关,“林女士即使与其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并未解除,尚在履行中,她并不存在损失,而且商场中有统一收银的规定,而林女士明知有统一收银的规定,却直接将钱支付给刘某,而不是将钱交给商场统一收银柜台,她本身存在过错”。
权益受损,商铺出租者担责
法院审理查明,林女士购买“巴巴罗撒整体家居”的家具,支付的货款实际上为19700元。
法院认为,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该商铺的实际经营人为刘某,刘某与家佳喜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因双方并未就租期进行约定,视为不定期租赁。现刘某已死亡,该租赁关系已经终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由于“巴巴罗撒整体家居”经营者刘某死亡,使得林女士在支付货款后无法收到所购买的家具,导致林女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现要求出租者家佳喜公司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家佳喜公司辩称的该商场有统一收银的规定,原告对损失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问题,法院认为,林女士向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直接支付价款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未通过统一收银方式支付价款并不存在过错,故对家佳喜公司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家佳喜公司赔偿林女士19700元。一审宣判后,家佳喜公司不服,向市五中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五中院审理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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