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共有产权房沦为少数人盛宴 不宜全面推广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公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4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为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确定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
所谓共有产权房,是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可按个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而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如果居民的购买能力达到一定水平了,也可以从政府手中将房屋产权“赎回”,使其变成居民所有权房。
应当说,探索建立共有产权房机制,对于解决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确实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共有产权房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很多矛盾和问题,操作难度很大。
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哪些群体可以享受共有产权房。要知道,凡是纳入到共有产权房范畴的住房,一般情况下,都注入了许多政府的优惠政策。也就是说,是政府“贴”了钱的,是为少数买不起房的居民提供的社会福利。那么,享受者的身份确认就非常的重要。
虽然从表面看,地方都有中低收入的标准,也都建立了中低收入人群的资料库。但是,这些资料到底是如何建立起来的,其公平性、准确性如何,可能没有一个地方能够说得清楚。同时,资料库建立以后有没有进行过调整,也是一个问题。
而从前些年来看,一度非常流行的经济适用房,就成了许多权力拥有者的盛宴,成为一个黑洞。推广共有产权房,也必然会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如何避免再次出现这样的问题,应当是一个考验。否则,共有产权房就又会成为权力的盛宴。
而且,共有产权房的推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居民必须有自主产权房的欲望,更不愿意通过公共租赁房等解决住房的问题,势必会给住房问题带来更大的压力。
事实上,从其他的国家,特别是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来看,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完全依靠产权房是不行的。尤其像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人人都有产权房是根本做不到的,而必须有一部分人群通过公共租赁房等方式保证居者有其屋。
实际上,政府如果真的想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还是应当从商品房、保障房和公共租赁房三个层面来解决。其中,保障房是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人群建立的,公共租赁房是为中低收入人群设立的。中低收入人群要想从公共租赁房中“解放”出来,就必须依靠收入水平的提高,靠付出更多的劳动和辛劳,而不是政府的资助。否则,就只能享受公共租赁房,而不应当享受具有自主产权的住房。
共有产权房,严格地讲,应当给工作时间不长的年轻人。因为,他们才具有将来“赎回”产权的能力和机会。同时,也可以以这样的方式,帮助他们增强创业的热情和决心。当然,对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年轻人,也必须有收入水平的限制,并不是每位年轻人都能享受这样的社会福利。
总之,进行一定范围的探索是可以的,但不适宜全面推广。尤其在对居民收入无法完整了解以及各种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共有产权房的问题会逐渐的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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