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重叠地块争当“地主” 被告称拆迁要赔偿
今日案卷
本报讯 (记者张翔宇)两块相邻的土地被卖给不同的人,双方的土地有重叠的部分,对于重叠部分土地的归属,原告黄某祥认为自己的国有土地权属证书证明了自己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被告敖某秋则认为自己买的时间更早,是村委会违规将争议土地再度出售给了黄某祥。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认为土地所有权应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判决被告拆除在原告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并赔偿土地租金损失55116元。
双方争夺重叠地块
1997年4月24日,敖某秋购买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5亩土地,并交纳土地转让金70万元,且有该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红线图及收款收据。之后,敖某秋在上述5亩土地设立厂房。到2002年6月3日,珠海人黄某祥也购买永一村下四顷的土地,用途为工业,使用权面积为5440.75平方米,并办理了土地权属证书。
2011年,黄某祥、敖某秋两人因为这两块相邻的土地发生摩擦:黄某祥认为敖某秋建造的房屋侵占了属于他的土地,要求敖某秋拆除房屋;而敖某秋则表示,是自己先买的土地,黄某祥买土地的时候建筑物就已经存在,黄某祥应追究坦洲镇永一村无法交付土地的责任。
2013年4月11日,黄某祥以敖某秋占用其土地为由起诉到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敖某秋立即拆除搭建在他名下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返还被侵占土地;同时敖某秋要向黄某祥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至返还土地之日的工业用地使用费,暂计至2013年4月1日,共55116元。
被告称拆迁要赔偿
在庭审中,黄某祥称,2003年敖某秋在其土地上搭建出租房屋,并占用其500m2土地。敖某秋则表示,其于1997年4月24日向坦洲镇永一村购买了涉案土地在内的5亩土地,并付清了购地款70万元,永一村在没有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黄某祥5亩土地的界址进行改变,并将裁剪出的土地转让给原告黄某祥,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敖某秋说,黄某祥提到的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是他购买涉案土地后合法建造的,永一村开具给他的涉案土地房屋的水费收据、他为涉案土地上房屋购买水表的收据以及他在广东省电力工业局居民生活用电申请表中的记载时间,均早于黄某祥购买涉案土地的时间。
敖某秋认为,黄某祥明知涉案土地上已建有房屋仍执意购买,若要求拆迁,则应当赔偿其拆迁损失共计317500元。
判决依据所有权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祥购买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下四顷土地一块,并办理了国有土地权属证书,取得了该地块的合法使用权。
敖某秋辩称其在黄某祥购买土地之前已经建造了房屋,黄某祥应当追究中山市坦洲镇永一村无法交付土地的责任,并应赔偿拆迁损失。经查,敖某秋建造的上述房屋未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也没有办理审批报建手续。法院认为敖某秋在讼争的土地上建有房屋,非合法取得。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敖某秋拆除登记在原告黄某祥名下位于中山市坦洲镇765.6平方米的土地上属于被告敖某秋的建筑物;被告敖某秋支付2011年4月1日~2013年4月1日期间,占用上述土地租金损失55116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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