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楼市调整期政府也应有作为
5月份70个大中城市的房价数据,进一步印证了楼市步入深度调整期。面对一些地方“放松限购”的动作,“有形之手”不应对楼市自我调整作出过度反应已成主流观点。不过,不作过度反应并不等于政府不作为。
这一轮楼市调整不同于以往的“政策市”,更多源自市场自发调节。比如降价楼盘大多位于高库存市场,开发企业为了“跑量”在价格上让步;三四线城市销售遇冷,一线城市需求旺盛,企业布局从三四线城市重返一线城市等。种种举动,皆符合市场规律。
楼市调整,必然带来风险,比如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政府债务偿还风险、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链风险、过度参与房地产开发投融资的机构投资者资金链风险等等。对此,各级政府需作好政策储备。
从民生角度来看,在市场自我调整期,政策上应当坚持几个“不能变”:抑制投机炒房行为不能变。房地产市场一度成为投机者的“乐园”,严重偏离了国家发展住房市场的初衷。个人连环抵押贷款、一人一次购房数十套等非正常现象屡屡刺痛社会神经,成为加剧社会贫富矛盾的重要因素。这方面“矫枉”不怕“过正”。
守住个贷不扩大杠杆的底线不能变。截至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还处于安全区间,主要标志是我国有全世界最高的购房首付比例,居民家庭负债率较低,即使出现房价整体下调,金融风险也有限,总风险容易控制。因此。吸取国外房地产市场风险引发金融风暴的教训,守住个贷杠杆十分必要。
保证低收入者基本住房需求不能变。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居住需求,避免其受到房地产市场波动的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高收入者抗风险能力相对较高,房地产市场在正常范围内的波动,不易对其基本生活产生明显影响。
此外,还应把发展房地产市场与有序提高城镇化质量紧密结合起来,使进城务工的劳动者受益、百姓得益。应利用楼市调整之机积极推进有利于形成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建设,如土地制度、财税体制和房地产税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习惯性地用行政手段应对楼市风险的做法并不可取。打破思维惯性,提高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应对经济挑战的本领,才能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记者杜宇、何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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