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以房养老”不能淡化政府职责
当前,我国“银发浪潮”来袭,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2亿;养老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只有81元。推进“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方式,无疑有助于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丰富养老保障方式。
从制度设计上看,“以房养老”是一种保险产品。既然是产品,购买者理应有自主选择权,不能强买强卖。因此,落实“以房养老”应遵循市场规律,防止以行政手段强力推行。
防止以行政手段强制推行,并不意味着“看得见的手”无所作为。相反,政府的公共职责更需加强。
一方面,政府应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为“以房养老”落地生根提供土壤。当前,我国养老市场发展滞后,养老机构、养老服务在数量与质量上严重不足,老人与养老床位之比为50∶1。如果房产抵押出去却买不到相应的养老服务,“以房养老”岂不成为“水中花镜中月”,又怎么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呢?
另一方面,政府应高举监管利器,为购买“以房养老”的消费者保驾护航,既要防止借“以房养老”概念游说老年人抵押个人住房进行消费贷款引发多重风险,又要针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完善体制机制,避免重复监管与监管漏洞。
从国际经验来看,“以房养老”尚属小众产品。从我国现阶段国情来看,“以房养老”面临着与传统养老方式的博弈、房价不确定因素的风险等。正是基于此,指导意见中明确,“不得夸大房产增值在提升养老金领取水平方面的作用”。因此,针对产权、理念、房价波动等难点,政府还应搭建好房产评估、政策咨询、纠纷仲裁等机制,从政策框架上给出解决方法。
“以房养老”是一项系统工程,保险机构应完善产品设计,购买者要量力而行,政府则应加强监管。只有各个链条紧密咬合,才能让补充养老的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北京6月2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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