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谨防“以房养老”制度缺失风险
日前,保监会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7月1日起为期两年内,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城市将试点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显然,从现在社会对以房养老的反应中不难看出,社会对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中涉及的房屋估值、房价波动、保险公司道德风险、老年人正当权益保护等问题关注,都可以说是有关住房养老能否顺利推出的重要话题。
据媒体报道,新浪针对网友们对“以房养老”的态度做了一个调查,有九成网友认为“以房养老”荒唐,仅一成网友认为其有合理之处。在不少网友激烈的言论中,多数网友认为“无法接受,不确定因素很多且不靠谱”。
不过与此同时笔者认为,以房养老推出面临的最大难题或许还是制度风险。
首先就以房养老双方利益关系看,显然从一般常识就可以看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首先将面临的是“你多我少”的利益冲突。而其中道理说来也简单,因为在以房养老关系中,无论是房屋估值、房价波动,还是抵押期限设计等风险问题,对保险公司与相关以房养老老人来说,可以说就是一种利益关系。就此再具体一点来说,如果房屋在抵押期间波动过大,涨了则还好,而若跌幅过大,那对保险公司肯定不会是一件好事;再有,如果房价估值过高,对老人是有利,而对保险公司则无疑不利。应该说,这些都是以房养老保险制度需要面对,并不可回避的一种双方利益冲突关系。
而若承认这样的利益冲突关系及其相关风险的确存在,那与之相关的一些问题也自然而然放在了有关政策制定与监管部门面前,那就是,在目前的以房养老利益关系面前,相关参与以房养老的保险公司是不是会利用自身的专业、产品设计优势,来为自身谋取相应的不当利益?可以说,这些都应当是有关政策制定与监管部门,需要事前有所考虑并做好制度准备的事宜。因为美国在上世纪之初推出以房养老产品时,就曾一度面临被国民称之为“骗子来了”的尴尬。
就此而言,无论是就前车之鉴还是就预防覆辙角度,亦或是就政策制度设计安排层面来说,相关部门都有必要、也应当对这些因为政策与制度缺失所可能带来的风险做好相关的预期与应对才是。
纵观全球,“以房养老”在澳大利亚、美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已推行多年,但市场反响并不热烈。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中国推行“以房养老”政策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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