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动产统一登记绝不能成为新的审批权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6月底是国务院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时间表。社会公众正以前所未有的期待,关注着作为不动产的土地,希望这样特殊的日期,能为相关部门提供特殊新动力。
不动产统一登记,要动谁的奶酪呢?有人说要动“房婶房叔”,有人说动所有潜在纳税人,也有人说要动开发商。其实就这项中央高度重视、社会普遍关注的工作而言,首先要动真格的,是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的观念、利益。
2007年,物权法颁布并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此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渔业、海洋等部门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多年下来,各部门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人员、技术方法等方面各自形成相对完整、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这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扎实基础。但是如不转变观念,所谓相对完整、独立的体系,很容易成为阻力。要实现机构、人员、职能、工作的统一,必须转变观念,把不动产统一登记当成利国、利民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彻底摒弃“手有公章、批文余香”观念。
原定6月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条例》,现在看来可能难以“交卷”。2014年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强调,不动产统一登记,具体工作主要在地方。因此顶层的理论设计,一定要从基层实践求真知。不问实践急需,坐而论道,搞完美主义,求十全十美,有时也会造成事实上的扯皮。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重要问题上,基层不能越位,但关键是顶层不缺位。
中央强调,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各部门不能有“一亩三分地”的观念,应把机构、人员、职能整合,纳入简政放权的进程。不动产统一登记绝不能成为新的审批权。社会要受其利,政府要让其权。主题词从“部门权力”变成“公民权利”,就搬掉了最大绊脚石。当前,全社会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十分关注,要抓住有利条件,把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化为改革的动力。
土地如何“变身”为不动产
6月25日是全国土地日。值得关注的是,这是中央明确全面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务院批准成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及国土资源部为不动产登记局挂牌后的第一个全国土地日。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资源“变身”土地资产即不动产,其中原委值得说道。
据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专业人士阐述,土地“变身”不动产,是市场经济、法治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因为从物理上看,土地是不动产的基础和根源。从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看,土地是所有不动产登记的源泉和根本。土地与地上其他不动产之间是主从关系。土地相对永恒不变,可以循环利用。四川汶川大地震以后,很多城市变为废墟,全都是依托土地登记形成的地籍档案资料,才得以顺利开展灾后重建,土地权利人合法土地权益才得以有效保护。
从物权法理看,土地权利是一切不动产物权的基础和根本。土地与其附着物之间是主从关系,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存续都必须以土地权利为依托。房屋所有权、林地使用权、草地使用权等其他不动产物权,都建立在土地所有权之上。只有首先理清土地权利,才能明晰其他不动产物权状况。实践中,我国立法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其他不动产(房屋)登记的前提这一基本原则。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土地的概念基本等同于不动产,土地登记等同于不动产登记。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地上建筑物等视为土地的附着物或组成部分。因此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由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或向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登记过渡。
土地具有资源、资产、资本属性“三位一体”的特点。在传统社会,土地就是资源。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土地的资产、资本属性呈现出来。土地变身不动产,也是土地资源的资产、资本属性的完全化。土地成为不动产,包含了产权、权利所有者的概念。从这个角度来看,土地变身不动产,从属于我国宪法、物权法对公民财产权承认、保护的进程。在这一变身过程中,不动产登记是最基础的工作。
记者王立彬、何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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