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竟遇“存废之争”
据新华社上海
7月11日电 缴存悬殊、资金沉淀、“劫贫济富”……近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问题频出,体制和制度弊端显现。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实施已有12年。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公积金制度已呈现多方“不适”,修订《条例》呼声高涨,甚至遭遇“存废之争”。是存是废:公积金制度暴露问题重重
目前,各地公积金的主要功能还是发放购房贷款。但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房价收入比趋于悬殊,公积金对职工购房提供的支撑力也相对下滑。尤其是大量付不起首付的职工,实际上无法使用公积金购买住房。
除了功能弱化的问题外,公积金还面临着越来越突出的贬值矛盾。根据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提供的数据,截至今年3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9498亿元,均以普通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银行。数据还显示,过去10年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加权平均存款利率仅为1.89%,比同期平均CPI低1.07个百分点。
此外,公积金缴存背后的不公也越来越明显。记者掌握的数据显示,电力、银行等一些行业职工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万元甚至高达四五万元,每月个人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合计超过万元,超过其他行业职工的二三十倍之多。
北方某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说,目前该市所有财政供养人口以及国有企业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是个体私营企业缴交面不足10%,间接造成的结果就是:得到贷款资助的以中高收入职工为主,本来收入就低的个体私营从业人员更加处于弱势。《条例》12年未修订公积金改革迟滞多年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说,现行的公积金条例是2002年修订。10多年来,房价早已翻了几番,而近几年公积金实质性的改革“可以说没有”,修订条例呼声日益高涨。
公积金制度改革阻力何在?业内人士认为,公积金涉及主体较多,包括单位、职工、中介机构、地方政府、管理中心、监管部门等,一旦改革,将要触动不少利益相关方。比如地方政府,资金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公积金增值收益也作为城市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一旦对增值收益分配进行调整,将触动地方利益。还有经办银行,公积金归集和贷款等业务都在银行,这是很大的一笔资金,要提高缴存利率,商业银行不会轻易答应,且还涉及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等。
上海(楼盘)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陈杰表示,目前情形下,基于政府强制储蓄的住房公积金,还有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以及如果存在,到底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该如何运行,如何保护缴存人的权益,如何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如何与社会转型和国家战略调整相适应等问题,值得深思。时机条件成熟紧抓机遇加快改革
“当前,中国公积金正处在创新转型的重要时期,改革是发展的唯一出路。”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沈正超说。
业内人士认为,公积金制度在暴露问题的同时,也逐步孕育了创新转型的时机,目前进行制度创新的条件比前几年要更加成熟。
比如,保障房建设是公积金发挥更大作用的重要领域。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政策性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今后可强化互助互济的特点,在解决广大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居住困难问题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再如,租住房屋等住房需求的多样化也为公积金创造“增量效益”提供了空间。多家地方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认为,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作用是商业银行所无法取代的,必须要继续更好地发挥出来。
业内人士建议,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房价水平相适应的公积金弹性缴存比例调整机制,健全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和多元化住房消费需求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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