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丰台房屋登记大厅贪污案 一单少收21.8万
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收费员李海超,伙同同事张倩等人,多次免收或少收经适房上市土地收益款共计295.7万余元,并将赃款私分。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判处张倩有期徒刑6年。
>>起因
发现漏洞起贪念
李海超现年25岁,张倩现年30岁。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李海超和张倩都是丰台区房屋登记大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丰台法院查明,2011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李海超在担任丰台区房地产交易权属发证中心收费员期间,伙同张倩等人多次将本应收取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款,通过免收或以其他名义少收的方式,将钱款据为己有,数额共计170.7万余元。按规定,经政府批准统一建设的经适房购房满5年的,可以上市买卖,房主在上市出售时应补缴土地收益,缴纳比例为房屋总成交价的10%。
李海超供述,按照程序,交款人先到张倩等人负责的登记受理窗口领取《房屋登记收款单》,然后到他的收费窗口缴费。他核算后,按照收款单上的金额收费,在收款单上盖现金收讫章并签名。交款人回到登记受理窗口交回收款单,领取《受理通知书》,就可以到制证窗口领取相关证件。李海超发现,窗口受理人员不会审核收费窗口开具的缴款书,只要看到单据上有“收讫”的印章,就视为房主已经按系统核算的上市土地收益全额缴费了。
>>作案
一单就少收21.8万
李海超说,2011年底的一天,他和张倩说了制度漏洞,并称可以把经适房上市土地收益改成房改房上市土地出让金,后者的计算方式是按15.6元每平方米乘以建筑面积,两者差距很大。
举例说,有一套经济适用房上市土地收益本来是22万余元,被张倩和李海超写成房改房后,上市土地出让金只有1845元,最终少收了21.8万余元。
李海超和张倩约定只要应收的经适房上市土地收益款的一半,并将钱平分,剩下的给负责联系“业务”的中介。
张倩回家后和丈夫侯伟说了此事,侯伟找了熟识的房产经纪人王洪光。
王洪光找到客户就给张倩打电话,张倩和李海超商量操作时间。每一次操作完,李海超和张倩每人分得应收上市土地收益款的25%,王洪光分得约10%。
>>审判
主犯上诉被驳回
2013年4月,此事败露,李海超和张倩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主动到侦查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王洪光和侯伟随后也主动到案。
经过核算,李海超伙同张倩等人少收12起房产交易经适房上市土地收益款,共计170.7万余元。李海超等人随后被以贪污罪公诉。
法院查明,李海超除了伙同张倩等人贪污,还于2011年5月至2013年3月间,伙同另外两名同事及一名房产经纪人,以相同方式贪污了共计125万余元。涉案的其他三人已被另案处理。
今年4月14日,丰台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李海超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处侯伟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处王洪光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判处张倩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李海超上诉认为自己不是主犯,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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