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建围墙挡光更挡路 法院判决责令拆除
法院判决责令拆除
一位退休教师买下龙岐村一栋老房子,却发现邻居家建的围墙占道又挡光,围墙内的化粪池更是影响周围村民排水,在多次与村民共同提出抗议后,邻居仍不理不睬,他只好两次诉至法院维权。
A
邻居新建围墙占道挡光
2005年12月,79岁的大学退休老师徐义友通过拍卖,取得了龙岐村一栋1983年建好的老屋的使用权。在老屋的南侧,是邻居许峰家的六层高楼。徐义友发现,许峰家的地是1994年受赠的,许峰在盖了六层高楼后,还在房屋前建造两堵围墙,形成闭合状,同时在围墙内建造化粪池。
徐义友认为,许峰家的围墙占道而建,导致巷道内众多居民通行被阻,只能绕道而行,暴雨天无法及时向外排水,同时距离自己的房屋过近,影响了采光。而许峰家建造的化粪池高出地面60厘米,影响了邻居排水。对此,徐义友多次联合村民找村干部和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要求许峰拆掉围墙,可是一直未果。
B
一审法院
认为证据不足
无奈之下,徐义友只好向美兰区法院起诉,要求许峰将围墙及化粪池拆除,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一审时,徐义友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许峰的房屋是否违章,是否应该予以拆除,是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行政行为,徐义友可以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因此,徐义友要求许峰拆除公共巷道的围墙及化粪池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徐义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海口市中院。他称,1994年许峰建造房屋时,曾无理要求邻居林翰,也就是徐义友购买的老屋的原产权人,划出一部分土地,遭到拒绝后便将自己房屋西侧的公共巷道用砖墙堵死。在许峰17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只有150平方米经审批盖一层一间平房,这是土地使用者的权利,另外21平方米作为巷道,这是义务。但许峰将两堵墙和化粪池建造在公共巷道上,封堵了巷内居民通行和截断排水。再者,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许峰的六层楼距离自己房屋的间距仅有5、6米,远远低于标准,侵犯了自己的采光权。
C
二审判决拆除围墙化粪池
二审中,许峰辩称,自己建房在前,徐义友买屋在后。自己的房屋修建已达20年,无论是围墙还是房屋,在历史上都已经形成了现有的格局,一直没有人提出异议,况且徐义友也并非无路可走,他可以走其它通道。另外,自己的房屋基础面是按照自然地势面建造的,该地势是四周最高点,雨水按自然地势流,自己没有抬高地基,阻断排水通道。
海口市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专程到现场勘查发现,许峰房屋位于徐义友房屋南侧,许峰的房屋西侧原为空地,与徐义友房屋西侧小巷相通至许峰房屋南侧的路,许峰封堵该空地前,巷内村民可经该路出行,在围墙建造后只能绕行。另外,从老城区村民建私宅惯例来看,村民建房时必须留有便于通行的必要通道,以便相邻各方通行。因此,许峰封堵巷道的行为,既不符合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村民建私宅的惯例。而徐义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主张许峰所建的六层高楼影响了自己的采光权,法院认为,由于许峰的房屋位于旧城区,属私宅,建造于1992年,应按当时旧城区建筑规划技术规范,不能适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
2014年6月13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确认许峰擅自建造围墙封堵公共巷道的行为违法,责令许峰在30日内拆除围墙及化粪池。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尊重相邻权 邻里少纠纷
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剑表示,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邻关系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市民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在遇到权利纠纷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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