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车位产权不是抗拒价格执法挡箭牌
■周玉忠
昨日新快报报道,广州市中心区绝大多数私有产权住宅车位月租都远超限价数倍。车主们依然希望室内车位能按500元限价到位,而市物价局负责人却称,对私人取得车位产权后出租执法,会受到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规定的约束,查处困难。笔者认为,广州相关部门只管制定政府指导价,却对其执行落实面露难意,实在值得商榷。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正因为住宅区车位的配套性质,才对其设定政府指导价管理。物权法规定的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说明,车位附属于住宅、商铺等专用部分,车位的配套性质决定了其应不能够像住宅或商铺等一样自由流转和抵押。
从规划来看,住宅套数和商铺面积是规划车位的最基本依据。可是,长久以来,车位的配套属性被彻底漠视,其产权也通过各种渠道流散到社会,为炒作车位买卖和形成停车黑市提供了空间和可能。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由于住宅区车位的配套性质,法律才对其使用价格进行设定政府指导价进行管理。
其次,私有产权不是抗拒价格执法的挡箭牌。根据价格法,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制定价格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非小区业主购买车位用于出租,以及小区业主购买车位后出租谋利的,与出租自有住宅、商铺一样,都属于商业经营行为。只是,与出租住宅、商铺经营行为不同的是,经营车位还应服从价格管制。
车位产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约定的使用价格超出政府指导价,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属于民事范畴。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超出政府指导价的车位出租行为毫无疑问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价格行政部门应当立案查处,物价部门以担忧其合同法上的评价结果来放弃行政上职责并不能成立。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而该办法第七条明确住宅区停车场所适用政府指导价。这也说明,个人经营住宅区车位也应适用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没有例外。
其实,限制车位黑市泛滥,才符合物权法精神。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物权法也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车位的产权人也不能例外。众所周知,配套车位数量质量以及使用价格如何,是决定购房与否及价格的重要因素。车位的政府指导价管理也可以看成购房人的一种信赖利益,因为只要是住宅区车位一律实行这一价格管制,其投机炒作势必难以兴起,业主无论是用租赁或购买方式来解决停车需求,也不需要付出额外代价。
如今,倘若“最后的一招”政府指导价管制也成为一纸空文,那么车位的配套性质将荡然无存,业主首先使用权也不复存在,对政府指导价的期待也变得一分不值。从另一角度看,投资车位所谋取的巨额利益,无非是其他业主所丧失的车位首先使用权益罢了。因为,在车位黑市条件下,其他业主要么接受比政府指导价高得多的月保或临保费用,要么接受被已经炒高无数倍的车位售价。为保证业主合法权益,遏制车位黑市势在必行,相关部门对车位黑市“亮剑”亦有法可依。(作者系广州知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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