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棚户区改造:区县不完成棚改不得建商品房
本报讯(记者 赵婷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昨日下发了《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到2017年底,全市将完成棚户区改造15万户,基本完成四环路以内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任务,使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不断提高。
《意见》明确了各区县政府是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区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年度工作计划,并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区县政府可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开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金实力、资信和资质等级的企业作为改造实施主体。
在编制棚户区改造主体招标文件时,各区县对项目实施主体的资质条件、资信等级及资金额度等要进行明确,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文件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同时应要求投标企业缴纳与项目改造相适应的启动资本金,存入区县政府设立的资本金共管账户。
中标企业要与区县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改造目标、改造范围、改造要求、工程进度时限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等。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项目法人须终身对住房质量负责。
本市将加大在供地方面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各区县的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完成棚户区改造供地任务的区县,原则上将不予安排商品住房建设用地。
对纳入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土地,规划含有回迁商品住房的,可将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在土地市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等其他经营性用地且不含有回迁安置房(定性为商品住房)的,按照“拆迁建设分离”原则,在项目用地征收完成后,在土地市场公开入市交易。
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后腾退的经营性用地,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供地,以平衡棚户区改造资金。
亮点
1.禁止强拆强迁
《意见》要求,各区县政府要在充分征求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好征收补偿方案,做到“对象公开、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资金平衡方案公开”。在征收中要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操作,和谐征收,禁止强拆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对少数提出无理要求和不合理诉求的群众,依法申请司法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2.居民可自愿选择资金补偿或房屋调换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由棚户区内的居民自愿选择。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规划条件允许的地区,尽可能实现就地安置。对中心城区因文物保护、规划条件限制等无法就地安置的,可进行异地安置,异地安置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地段。
3.异地安置户养老、医疗待遇不变
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人口输入区与输出区公共资源和后期管理经济补偿机制,加快研究解决人口输入区因人口迁移而增加公共管理、社会服务机构及人员编制等问题,制定合理有效的政策。居民实现异地安置后,原在输出区享有的子女就学、养老、医疗等待遇不变。人口输入区因承接核心城区人口疏解而增加的常住人口,不纳入人口调控考核范围。
文/本报记者 赵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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