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楼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擅自改动最高罚3000元
《北京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门楼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办法》所称的门楼牌,包括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建筑物,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门楼牌设置规范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楼牌。门牌、楼牌由公安机关设置,单元牌、户(室)牌由建设单位、产权人设置。
门楼牌标注的地址信息,应当以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公安机关依法编制的门楼牌地址信息是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信息。户籍管理、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公共管理活动需要使用地址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址信息。
未申请编号指导应告知购房人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进行预编号,并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号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调整的,应当及时修改门楼牌预编号,并重新申请编号指导。建设单位未申请编号指导的,应当在房屋预售时告知购买人。
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具备生产条件的生产单位,委托其制作、安装门牌、楼牌,并将生产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告知提出申请的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公安机关出具的编号审核意见设置单元牌、户(室)牌。
擅自改动门牌、楼牌最高罚3000元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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