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建厅出台民房重建指导意见
此次风灾中,文昌、海口等市县大量农村房屋出现整体倒塌或局部损毁。为切实做好台风损毁民房重建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出台了《关于做好海南省农村台风损毁民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各相关市县、部门要切实做好台风损毁民房重建规划设计、统筹安排资金、确定补助对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供应、为重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要整合各种资源,帮助受灾农户重建防风抗震住宅。
《意见》指出,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序进行,要以农民为主体;并与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集约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为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农房设计方案,既突出农房建筑单体设计的适用性和经济性,也要传承地方建筑特色,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需要。
此外,省住建厅近日还组织专家根据受损房屋情况,有针对性设计了一批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方案,汇编成《2014海南省台风受灾农村重建住房建筑设计方案图集》,以指导受灾村庄农民重建防风抗震住宅。
据了解,该图集收录了15个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方案,是省内多家建筑设计单位长期扎根本土,综合考虑海南省农村地区地理气候、风俗文化、民族特色、居住习惯、生产需要等因素基础上设计的优秀作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海南省农村台风损毁民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琼建村〔2014〕150号
各相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今年第9号超强台风“威马逊”对海南省部分地区造成了严重破坏,文昌、海口等市县损失严重,大量农村房屋出现整体倒塌或局部损毁。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威马逊”超强台风损毁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4〕114号),为切实做好台风损毁民房重建规划设计、统筹安排资金、确定补助对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供应、为重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整合各种资源,帮助受灾农户重建防风抗震住宅,结合海南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市县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李克强总理抗击台风的指示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动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迅速行动起来,奋力拼搏,按照“以人为本、尊重科学,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要求,坚持政府领导与农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强化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各方力量,全力推进损毁农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评估鉴定,确保安全。市县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损毁房屋进行安全性评估鉴定,区分完全倒塌、严重破损不能使用(D级危房)、破损经修缮后可以使用(C级危房)、轻微破损可以使用、完好无破损房屋,科学确定重建房屋和修缮房屋,确保灾后重建和修缮房屋安全。
(二)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农房重建必须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坚持属地管理,市县政府牵头负责,充分调动受灾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其自力更生、积极建房的主体作用。
(三)科学规划,集约建设。农村灾后重建要与农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发展相结合,在全面掌握房屋损毁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村庄规划对重建的科学引领作用,科学制定村庄农房重建规划,合理规划农村居民点和房屋布局,统筹考虑农房重建与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关系,避免分散建设,浪费土地。
(四)尊重民意,优化设计。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为受灾群众免费提供农房设计方案,把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和发展需要作为农房重建的出发点,突出农房建筑单体设计的适用性和经济性,传承地方建筑特色,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需要。
(五)加强指导,确保质量。农房重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建筑技术、抗震设防标准等进行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房重建的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检查,确保农房重建质量。
(六)公开有序,公平公正。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三、做好受损农房安全评估,科学确定重建与修缮对象
各相关市县应按《关于做好海南省灾后农村房屋安全性评估的紧急通知》(琼建村函〔2014〕352号)要求,组织专业人员组成专业评估组,按《海南省台风损毁房屋安全性评估指导意见》以村为单位逐户做好安全评估造册工作,安全评估结论按完全倒塌、严重破损不能使用(D级危房)、破损经修缮后可以使用(C级危房)、轻微破损可以使用、完好无破损房屋五个等级划分,其中破损经修缮后可以使用房屋(C级危房)还应区分瓦屋顶受损面积是否超过50%。完全倒塌与严重破损不能使用(D级危房)属重建对象,破损经修缮后可以使用房屋(C级危房)为修缮对象。对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等特困户及人数应单列分类统计。市县安全性评估鉴定技术力量不足的可以请省住建厅组织技术力量支持。
各市县应尽快准确掌握受损房屋数量、对象和受损程度,确定重建和修缮房屋对象,为确定重建和修缮房屋补助对象、标准和组织重建修缮奠定基础。按要求在8月15日前完成对受灾农村损毁房屋的安全性评估与分类统计造册工作。
四、做好重建规划设计工作
(一)科学选址。对损毁严重的村庄,要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原则上就地重建。对于申请新宅基地重建的,要退回原宅基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采取措施防范海水风暴潮,搞好重建选址,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并开展必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加快编制、深化受灾重建村庄的规划。各市县对房屋倒塌数量较多的村庄,应以此次灾后重建为契机,通过编制村庄规划科学指导村庄重建,做到有“新房”又有“新村”。对受灾较为严重且已经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原规划编制单位投入技术力量,对受灾村庄现状进行重新调查研究,要根据受灾情况对村庄选址、宅基地安排、路网布置等方面做科学合理的调整和深化,对于仍未编制规划的受灾村庄,要加快村庄规划编制,为村庄重建提供科学指导。
(三)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受灾村庄就近集中到中心村重建,统筹安排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于规模较小,且房屋严重损毁比例较高,或者原址易受灾害影响的村庄,在征求村民同意的基础上,积极引导集中在就近的中心村进行房屋重建,或者与周边村庄合并重新选址建设新村,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四)为农民重建房屋提供经济实用且美观的设计方案。对于房屋受损严重需要拆除重建的房屋,由原来村庄规划编制单位建筑设计人员负责,在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补充重建房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在结构、工艺和材料上应充分考虑防风抗震、节约成本、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需要,应主要考虑砖混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采用坡屋顶或小坡屋顶,原则不超过三层。
(五)高度重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要借村庄重建的机会,合理规划村庄水、电、路、电信、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既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又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适当提高建设标准,满足防范自然灾害的要求合理规划学校、便利店、农贸市场、公厕、体育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满足村民生活需要。要特别重视人员疏散、避险场所的规划,要根据合理服务范围,做到每个自然村有一处紧急避险处,每个行政村有一处临时安置处。紧急避险和临时安置用的房屋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应选址在地势较高处,以三层为宜,面积要满足服务人口的要求。
五、建议重建资金补助方式
(一)补助对象
1、补助对象为农村户口,受“威马逊”台风袭击完全倒塌住房与安全性评估认定为破损不能使用住房(D级危房)、破损经修缮后可以使用住房(C级危房)的农户。
2、农村无人居住的房屋或生产辅助性用房被损毁,政府不予补助。新建住宅没有损坏,旧住宅无人居住但损毁的农户,也不属于补助对象。
3、户口不在农村的城镇居民,其农村祖屋受台风损毁,由其自筹资金重建,不属重建资金补助对象。
(二)资金来源
受灾农村重建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救灾资金、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农村地震安居工程资金、农村扶贫建房补助资金、残疾人建房补助资金、各界捐助资金、灾区群众自筹资金(包括政府应提供免利息贷款资金)、其他可以用于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的资金。
(三)统筹整合资金,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各相关市县政府应将受灾农户重建住房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按平均每户不低于2.1万元(其中每户中央补助7500元,省财政补助7500元,市县配套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特困户住房重建资金应由政府按标准全额补助,由政府负责帮助建设完成。对一般农户住房重建资金,由政府补助一部分、农户自筹一部分的办法解决,对低保户、残疾人户要加大补助力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资金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政府整合各渠道的资金,综合考虑农房损毁程度(完全倒塌、D级危房或C级危房)及农户经济状况等,实行分类补助。
(四)申请资金补助办法
建议相关市县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市)定”的程序确定恢复重建补助对象,逐户建档并记录倒房重建前中后的图片三张,登记造册,建立住房重建和修缮台账,确保数据准确、可靠,并及时录入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一)由乡镇政府指导行政村组织所属村民小组,根据市县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性评估结论及本指导意见确定的补助标准,在入户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受灾群众住房损坏程度和灾前家庭收入状况,提出本村民小组重建与修缮农户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的具体方案。
(二)将村民小组确定的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方案提交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经2/3村民成员同意表决通过后,张榜公示三天,若无异议则上报行政村审核。
(三)行政村委会接到村民小组确定的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方案后,组织复核小组(由民政人员、村委干部、老党员、群众代表等组成)对村民小组确定的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逐户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即张榜公示三天,若无异议,由行政村委会做出意见,上报乡镇政府审定。
(四)乡镇政府要对行政村委会做出的意见,上报的由村民小组确定的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三天,若无异议,汇总后做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县政府。
(五)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在乡镇政府上报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方案后,依据市县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性评估结论与平时掌握的村民经济情况进行核定,符合条件的对象,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三天,若无异议,即批准补助,按规定下拨补助资金。
(六)资金拨付方式:可考虑按工程进度下拨资金,如受灾农户开工重建时拨付50%的资金,竣工验收后搬迁入住拨付剩余50%资金。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没有到位之前,市县政府可先垫付资金,支持受灾农户先开工建设。
六、建议重建方式
农房重建分为自建、统建两种方式。自建指由农户自主建设,统建指由政府部门组织的统一建设。拆除重建和修缮房屋原则以农户自建为主,由农户请农村专业建筑施工工匠进行建设,鼓励农户采取投工投劳,邻帮邻,亲帮亲的做法进行自建,政府给予部分资金补助。自建确有困难的五保户、孤寡老人等特困农户,由市县、乡镇政府组织施工队统建,重建资金由政府按规定全额补助。其他农户自建确有困难的,由政府帮助组织施工队伍,按农户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重建,除政府补助资金外,资金缺口部分由农户自筹解决。
对于房屋受损严重采取整村推进重建的村庄可采取统建方式。实施重建的市县政府或乡镇政府等责任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重建村庄进行规划和户型建筑设计,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建设。
七、建议重建实施步骤
8月底前,对于屋顶、门窗等部位部分受损、结构没有安全隐患的农房,完成用油毡布、三色布等遮盖,作为受灾农户临时过渡用房;
10月底前,完成对所有破损经修缮后可以使用房屋(C级危房)的修缮加固工作;
12月底前,完成所有受灾农房重建工作。
八、规划报建与施工备案服务
所有重建住房应符合村庄规划,各乡镇规划管理所、村庄规划协管员应按《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的程序和材料要求上门为受灾农户办理重建住房的规划报建手续,对于符合村庄规划的重建房屋,应依法颁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指导重建住宅农户选用实用的住宅方案,并提供设计施工技术服务,包括联系施工队和购买建筑材料服务等,帮助农民建设防风抗震住宅,帮助农民开工重建前办理住宅施工备案手续。
九、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1、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具体的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农户建房提供技术指导,建立健全农房重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农房重建的勘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等环节的管理。
2、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负责组织好所属辖区的重建工作,建立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农户房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房的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施工过程处于有效的监督之下。
3、建立现场蹲点制度,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乡镇、村党员干部等组成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和指导监督,保证每个村、片区都至少有一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蹲点指导。
4、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防止出现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5、在重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如确需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的,应由原设计部门出具修改通知书,防止因随意修改施工图纸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6、各分部、分项工程完工以后,现场蹲点工程技术人员应当会同建设方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整体完工后,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加强安全管理
1、设计单位及技术人员在进行农户房屋设计时,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重建房屋的使用安全,满足防风抗震要求。
2、重建工程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确保工程的施工安全。
3、各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对派驻现场蹲点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安全责任目标。
4、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进行重建工程的施工人员在进场前要进行施工安全教育,督促建筑施工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的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作业,确保施工安全。
(三)房屋验收。
农户重建住宅完工后15个工作日之内,各市县应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账”(农房重建户台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督促整改,直达到合格要求。
十、组织好建筑材料的生产和供应
目前,海南省受灾重建工程量大,重建时间紧迫,需求时间也集中,建筑材料包括环保砖、瓦片、碎石、河沙、钢筋、水泥等需求量大,其中钢筋、水泥供应相对充足,价格稳定,碎石、河沙资源丰富,关键是环保砖与瓦片缺口大。因此,要加快环保砖的生产,同时提高环保砖的强度,在建筑结构上应选用砖混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代替砖瓦结构。
相关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各类建材生产企业进行统计,有计划地支持大规模生产,并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查,在农房修缮、加固以及重建中,要杜绝“三无”产品、假冒产品等不合格建材产品,引导农户对采购的建材产品进行取样,送相关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进入施工现场建材产品的巡查、抽查力度,确保建筑材料符合质量标准,在加大瓦片生产的同时,可向其他没有受灾、受灾较小的市县或省外采购。应努力引导重建农户同时开工建设,组织商品混凝土生产商集中限价供应,既帮助重建农户采购建材难问题,又能保证工程质量。
十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灾后重建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议相关市县政府切实将灾后重建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好落实,成立由市县政府领导挂帅,住建、规划、民政、农业、发改、财政、国土、林业、交通、质监、工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重建工作。市县、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重建工作方案,细化到每个村民小组和受灾农户,明确重建工作目标,将各受灾村庄的重建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单位对口支援、领导驻村包点”等形式帮助受灾乡镇、农村开展重建工作,扎实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的开展。把灾后重建工作的成效做为检验群众路线教育见实效的重要考核内容,进行检查考核,确保重建任务顺利完成。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印发的《海南省台风灾后农村重建住房技术导则》、《2014海南省台风灾后农村重建住房建筑设计方案图集》等相关技术标准、设计方案,应加大推广应用的力度,指导农民灾后重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工程技术力量支持受灾市县村庄农户住宅重建,对重建村庄房屋的规划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指导。
(三)加快重建补助资金下拨,加强资金监管。建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将补助给农民的重建资金拨付到位,对灾后重建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予以公布,并对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档案。在资金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救灾资金等行为,对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四)密切配合,形成推进灾后重建工作的合力。农村灾后重建工作不仅与市县政府、乡镇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而且与规划、国土、测绘、发改、交通、水利、卫生、粮食、文体、工商、财政、质监、工信、公安、供销、农垦、电力、通讯、爱卫会、精神文明办等部门的工作有关,建议这些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解决受灾农村重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灾后重建工作顺利完成。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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