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公积金“限贷”偏离了“公共性”
这几天媒体报道,广州住房公积金全年贷款额控制在170亿元,目前只剩下约70亿,因此要“限贷”。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偏离了公积金应有的公共性。
首先,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是应该体现公共性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副局级事业单位,它与营利性商业银行存在根本区别,公积金中心管理及运作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具有公共目的和属性,公积金中心属于行政法上所称“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发放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及运作的核心环节,一方面它涉及到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风险防控,另一方面它也是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时的客观需要,因而最能反映设置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更应体现公共政策的属性。
其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平等保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是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可见,公积金贷款在本质上体现出“职工互助解决住房需求”的特性,申请公积金贷款是缴存者的法定权利,而发放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中心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说,商业贷款的发放是银行的市场经营行为,贷款与否及额度主要取决于银行意志,那么,公积金贷款的发放与否,则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公积金中心不得无故拒绝。按照规定,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贷款最高限额和贷款比例是计算具体贷款额度的依据。另外,申请公积金贷款者还必须提供担保。因此,是否具有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以及可以贷款多少,社会公众一算便知。对于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者而言,预期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是其作出购房等决定的基本因素,他们显然对此拥有“信赖利益”。若公积金中心在其签订购房等合同后、突然因“限贷”等原因导致贷款不成或额度减少,则可能连带影响其购房等合同的履行。这种因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意外调整,导致合资格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利益损失,应当如何救济,值得思考。
第三,解决公积金“限贷”困局重在制度反省。本来,公积金的存贷利率、比例、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申请公积金贷款均有非常严格的规定。之所以如此,就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的有效运行,其中也包含了保护贷款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每一个缴存者都可能是潜在的贷款者,缴存者越多,潜在的贷款者也就多,缴存的金额越大则其可以申请的贷款额度也就越大,这是一个正比例关系。作为公积金的管理方,应该有条件也有能力对包括贷款需求在内的整套公积金管理机制进行评估及优化,并避免出现突然“限贷”情况。即使出现此类情形,也应首先通过内部调剂等方法予以化解,而不是简单地将内部管理不善的风险随意抛给贷款申请人负担。确实无法通过内部挖潜解决的,也应提前预警(而不是贷出大半额度才突然“限贷”)、公平发放(每月“秒杀”未必是好办法),尽量减少冲击。(周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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