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质量问题推迟收楼 期间物业费由开发商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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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先生2013年在惠州一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根据合同约定今年8月收楼。在收楼日期将近的时候,同楼盘的其它购房者列出了一份“问题清单”,有业主还提出推迟收楼来敦促开发商解决问题。吴先生想知道,如果业主方推迟收楼,他们的物业费用是否会按照交楼日期自动计算呢?
根据《惠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该物业区域同类物业的标准全额交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载明物业服务等级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须在物业销售前一天至销售结束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的物业服务收费等内容;物业买受人应当在建设单位交付物业后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
此前惠州出现过类似的案例,参考物价部门的解释,开发建设单位未将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交付后才应由业主承担。所以,吴先生的楼盘如果存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情况,则需要开发商依照合同进行整改,那么整改期间的物业费用无疑不能由业主承担。但如果购房者列出的问题不属于合同约定范围,问题则另当别论。
此外,开发建设单位未将物业交付物业买受人之前,业主也不需要承担水电分摊费。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及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业主按实合理分摊;二次供水所耗电费及因此产生的水损耗费用也可向业主分摊,但必须单独设立计量表并单独列账,同时应向业主公布分摊办法和总金额以及业主应分摊费用,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的水、电费用在政府规定的水、电费收费标准上加价混合统收。所以业主未收楼之前也不必缴纳水电分摊费用。
聂金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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