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缺失 空气净化器测评有点儿乱
近日,一则以“国家监督检验中心”名义发布的空气净化器测评结果引起社会关注,其中“空气净化器除甲醛基本无效”等结论造成消费者的恐慌。对此,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空气净化设备专业委员会和空气净化器行业联盟表示,由于缺少行业标准,各类评测结果形式多样,往往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选择。
随着人们对健康的日益关注,空气净化器也越来越受到消费者青睐,市场需求持续飙升。如何从品类繁多的各式空气净化器中选购到最合适的产品成为广大消费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上海市环境保护工业行业协会空气净化设备专业委员会和空气净化器行业联盟联合表示:任何对社会发布结果的测评活动,首先必须保证其自身的公正性、公益性和权威性,即以公正严格的程序为保障、以独立公开的经费来源为基础、以科学可靠的方法为依据,确保测评的第三方性质和结果的真实可靠,否则就可能得出错误的结果,扰乱市场、误导消费者。对此,笔者深以为然。
比较试验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一项重要社会监督职能。据了解,去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就开展了空气净化器比较试验,该试验配套有严格完善的程序,以保证公正性;经费来源为政府财政专项,不涉及任何商业利益,确保了公益性;技术方案由专业技术机构制定,由专家组审定,以保证权威性。结果一经公布,立即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对此类产品的广泛热议和关注,得到了人们的认可,众多消费者在购买空气净化器时以此为重要参考依据。
然而,以 “国家监督检验中心”名义开展的测评,未经相关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是商业检测机构的自身行为。该测评片面地用对空气净化器的某一项性能测试数据简单除以商品的价格,得出所谓的性价比。此外,目前国内外并无任何标准对空气净化器除甲醛性能的有效和无效进行界定。该测评仅依据对低端产品的测试数据,就推断出 “空气净化器除甲醛基本无效”的结论,无法保证其检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笔者认为,目前,各类空气净化器产品测评层出不穷,但具备公正性、公益性、权威性者寥寥,商业化检测行为的介入,成为了产品推广的工具。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不仅将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会威胁到空气净化器行业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刘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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