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士吴长江公开回应负面传闻 称“还原一个真相”
雷士照明风波最新进展!9月11日上午,雷士中国董事长吴长江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公开发布如下通告:
尊敬的媒体朋友,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雷士照明”和对我本人的关注,“雷士照明”自我创业以来,命运多舛,但无论面临多大的困难,我都坚信,只要我勤勉认真,就能突破困境走向成功。如今,雷士已经照亮千家万户。
最近,由于王冬雷先生的突然倒戈,让我再一次被抛向风口浪尖,一段时间以来,有关我的种种言辞在网上被广为传播,为此,我借此机会向大家做一次通报,还原给大家一个真相。
一、关于赌博问题
这纯粹是王冬雷先生对我个人的恶意诋毁!所谓的录音资料也是他刻意剪辑的,要真像他所说的,我欠那么多赌债,可能我早就被黑社会追杀,死于非命了。
二、关于商标使用权的问题
王冬雷先生公开指责我私下对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恩维西实业有限公司和中山圣地爱司照明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构成关联交易。这是明显的构陷:
(1)前述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是由商标权利人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公司”)做为许可方作出的经营行为。我作为“惠州公司”董事长,对惠州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依法享有相应权利,这也是我的职责。王冬雷先生借此弹劾我是毫无道理的。
(2)对前述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无论跟我有无关系,事实上,只要符合市场公平条件,依照约定向“惠州公司”缴纳商标许可费,其最终反映为“雷士控股”的财务收益,成为了上市公司的业绩。这是多年来的事实,“雷士控股”及其董事会应当予以公正评价。
(3)前述三家公司的商标许可,在实际使用和运营中,三家公司至今不存在使用不当行为,相反,多年以来其客观现实地扩大了“雷士”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并有效扩张了市场占有率。这不但不是过错更是功绩。
(4)更重要的是,对前述公司的商标许可,早在2008年和2009年就已经开始。之后只是经营管理行为下的一种合法递延。这一延续,只会使“惠州公司”获得持续而稳定的经营收益,王冬雷先生2012年以后才参与到“雷士控股”里来,其如此恶意歪曲事实,是极不负责任的。
三、关于经营管理权问题
“雷士照明”是我从无到有、辛辛苦苦创立起来的,如同我的孩子,我任何时候都不会抛弃她的。有人说我将“雷士控股”的股权全部卖了,换成了“德豪润达”的股票,因此说我放弃了“雷士控股”。这是局外人不知道内情,所以有所误解。
2012年我被PE投资人逼宫,无奈之下,求助于王冬雷先生。同年12月25日,在王冬雷和“德豪润达”与我商量换股时,我们就约定清楚了,当时,我很困难,斗不过与我矛盾激烈的财务投资人,为此,我请王冬雷先生出面帮我缓解矛盾并在“雷士控股”公司表决问题上形成一致行动,以此度过难关,维系“雷士控股”的利益。我们在协议里清清楚楚地约定。我要通过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润达公司来达到经营管理权的实现,以此避免与其他财务投资股东发生正面冲突。同时,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互不干涉对方的经营管理,即在“雷士照明”中有关董事、董事长、总裁和管理层的提名,以及在运营管理和战略、规划等决策上,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润达公司应当同意并支持吴长江先生的建议、提议并最终提交有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相应地,吴长江先生亦在德豪润达的经营管理上同意并支持王冬雷先生的意见,保证二公司利益的平稳实现。
在这个协议签署后,我们才开始着手换股代持事宜。自该协议签署以来,我一直恪守双方协议,直到今天也未向德豪润达公司派遣过一名董事,干预其内部经营。可是王冬雷先生突然撕毁协议,拼命地想把我彻底踢出局。
其实,他这样做是有原因的:
(1)“德豪润达”当前财务急剧恶化,他想假戏真做,让我给他埋单,而他自己顺势翻手吞并掉我“雷士控股”的优质股权,趁此借尸还魂。
(2)王冬雷先生已经联手其他财务投资人,恶意磋商后,想利用股东表决权一举把我拿掉,然后伺机将“雷士控股”打包套现。
显而易见,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完全失去了一个上市公司股东和高管的职业操守,不顾“雷士控股”是公众公司的特殊现状,用常人难以想象的手段,于2014年8月8日,纠集数百名社会闲杂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同一时间分别在重庆总部、万州工厂、惠州工厂打砸办公设施,抢夺公司印章和证照。甚至将惠州工厂高管和熟练工驱离工厂,全部换成新手而至今无法正常生产。更恶劣的是,他们为了达到彻底破坏重庆的生产和销售能力,竟然将(在惠州工厂)主控大中华区的ERP系统(控制公司生产、经营、销售的控制系统)切断,人为地将工厂弄瘫痪。
(3)以王冬雷先生为代表的“雷士控股”的那些机构投资人,用这样恶劣的手段破坏自己的生产经营,打压自身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目的只有一个,趁低吸收,趁高抛售,赚取昧心钱,因为他们手里有大把的热钱(这种事已经在我们上一轮争斗中发生过)。
(4)这里面只有我这样一个干实业的,玩不转资本,说穿了,也只有我在乎“雷士照明”的前途,其他人只在乎钱,即便把工厂玩破产了,他们也不会真正在乎。
我原来简单地认为,只要生产、经营、市场由我管理,他们就不敢乱来,没想到王冬雷先生这一次釜底抽薪,背叛了我,我真是引狼入室追悔莫及啊!
四、关于我在雷士照明的权益
我必须要说明,除了我前面说到的与王冬雷先生及“德豪润达”协议安排一致行动人外,我仍然是“雷士控股”的股东之一,我的股权结构分别为已经决议通过的(含期权)的2.4%和通过“德豪润达”我的持股比例反射到“雷士控股”的5.13%。我个人的股比比王冬雷个人在“雷士控股”的持股比例要高得多。
五、王冬雷利用职权侵吞了德豪润达应当支付给我的一亿多港币,涉嫌犯罪。
最后,我再向他家通报一个很重要的情况,我和王冬雷的换股是分别用现金按照约定购买对方上市公司的等额股值来操作的,在“德豪润达”购买我的“雷士控股”对价中,至今还有一个多亿港币没有给我,经过我委派的律师核对,该笔款项早已经从上市公司”德豪润达“公司账上支出,可是如今这笔款项却不翼而飞,我们正在委托律师核查,初步了解到是被王冬雷鲸吞。一旦查证属实,我们将依法提出刑事控告。
六、关于昨天下午“雷士控股”说我涉嫌“三宗罪的问题
这个说法,是典型地对公众的一种误导。2010年12月16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岸政府”)、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香港无极照明有限公司(以简称“香港无极”)三方签署《雷士控股有限公司总部项目招商协议书》。三方约定:南岸政府出让21.9亩土地给香港无极,由香港无极照明投资建设“雷士总部大厦项目”。雷士控股对该项目不投资金,却要在项目建成后,将中国企业总部、结算中心迁入大厦办公。在达到约定的总产值和纳税额度后,南岸政府承诺给雷士控股优惠政策,例如,项目冠名权、五年内高管个人所得税区级部份返还、政府优先采购雷士产品、协助推广雷士产品、五年内企业税款区级部份90%补助。
因后来香港无极照明在兴建“雷士总部大厦项目”中出现资金短缺,申请雷士方面借资,以满足工程建设所需。但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没有借款给无极照明,而是向银行为无极照明提供担保用于“雷士总部大厦项目”建设所需。同时,无极照明用在建项目向“雷士中国”提供了反担保,现在的在建工程加上土地价值已经超过十亿元人民币价值。恰恰是王冬雷这一次向重庆高院申请全面保全了“雷士中国”的账户,引起了银行恐慌,要求提前收贷。
关于这些事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和有关民事、刑事的诉讼问题,我委托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 熊智律师向大家逐一通报。谢谢!
吴长江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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