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房产税新细则出台 纳税期限变为按月缴
大庆网讯(实习生 徐重阳 记者 周晶)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时隔20多年,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以下简称为新细则),不仅开征区范围有所变化,还明确了符合困难减免税的条件。
据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原有房产税征收细则(以下简称为旧细则)是1988年出台的,而此次出台的新细则,已经于9月1日开始实施。
开征区范围略有调整
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将征税的行政区域范围进行了调整。旧细则中,“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不含未设街委建制的地区),而新细则定义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区和郊区。
另外,在旧细则中,“建制镇”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含所辖行政村)。而新细则中,“建制镇”是指建制镇的行政区域内。
百万元商服年缴8400元
据了解,不再免征范围内的房产,需每年缴纳房产税。按照新细则要求,以纳税人自用的商服来说,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没有原值作为依据的,按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比如,原值100万元的商服,每年缴纳的房产税为100万×(1-30%)×1.2%=8400元。
另外,旧细则中,对出租房产征缴房产税时,只是针对原房主,没有对承租人明确责任。这次,在新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租房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要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
承租房屋是商服的话,要依照房产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比如,租金为2000元/月的房产,每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2000×12×12%=2880元。而承租房屋是住房的话,要依照房产租金的4%缴纳房产税。
三种情况可申请困难减免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义务,但是确实有困难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与旧细则相比,新细则删除了“按税收管理权限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可酌情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而是改为“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明确了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困难减免。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20%),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20%)。二是,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含20%);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三是,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
期限由季度缴变为月缴
除了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条件有了明确说法,在新细则中,对征税期限也做了调整。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旧细则中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于每年二、五、八、十一月份征收。每一征期为二十天,具体征收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按当月实际租金收入计算,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缴纳。
而在新细则中,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征期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依照房产租金缴纳房产税的,按次或按月计算,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或开具发票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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