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电梯故障危及安全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金
23日,记者从清远市质监局获悉,清远市政府日前印发了《清远市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指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财政、质监部门进一步明确,在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可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简化资金提取流程,切实解决电梯修理、更新和改造过程中资金提取难的问题。
权责关系
若造成损失,使用管理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方案》明确规定,电梯使用管理权者是指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消费者)构成利益关系,应确定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者。
一般情况下,电梯的所有权人是电梯使用的管理者。当然,所有权人也可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确定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的管理者。
“一旦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管理权者对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方案》指出,如受害方自愿直接追究其他相关方责任,使用管理权者可免于承担首负责任。使用管理权者承担赔付责任后,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或故障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赔偿。
维保运作模式
引入社会监管机制,加强行业自律
《方案》鼓励电梯制造企业直接或者授权委托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保,逐步建立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到维护保养的全过程服务责任制。当然,被授权委托的维保企业所需具备的能力条件由制造企业规定并进行确认,或由制造企业委托省内行业组织进行确认,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维保质量负第一责任。
如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缺陷的电梯,电梯制造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主动召回和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电梯制造企业存在上述问题而未主动召回改正甚至隐瞒不报的,可责令电梯制造企业强制召回改正并对其依法进行查处。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获证电梯制造企业的证后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如此,《方案》还提到,将积极引入社会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组织对电梯从业单位的规范指导和自律管理。
电梯检验体制
法定定期检验与政府监督检验相分离
《方案》规定,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依法按时联系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电梯使用运行状况进行全项目定期检验。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应主动停用,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使用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发现使用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
不过,今后将推动电梯定期检验社会化。鼓励非盈利性、公益性、具有公正地位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在获得相应资质后参与定期检验,参与定期检验的机构应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检验机构的一般规定。有序推动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逐步转为社会组织,通过竞争机制承担电梯定期检验工作。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包括维护保养)的企业,不得从事电梯定期检验工作。定期检验属技术服务,按技术服务要求协商收费。
质监部门将对电梯实施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验,每年依据各地经济发展实际、电梯使用和故障状况,选取10%-30%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所需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电梯维保企业监管
建立“黑名单”,提高失信惩戒力度
电梯维修保养质量直接影响电梯安全的运行状况。《方案》指出,必须强化电梯维修保养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履行好服务职责。
不仅如此,还将积极抓好电梯维修保养企业的信用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机制,落实“黑名单”制度和用户建议制度等监管新举措,形成“失信受限”效应,有效提高维保单位失信惩戒力度,有关媒体要发挥社会监管力量,进一步促进维保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清远电梯安全运行水平。
此外,住建、质监等部门加强沟通,引导物业管理行业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和违法单位并惩等措施,提高监管成效。 (记者∕刘秋宜 通讯员∕黄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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