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改革要有环环相扣的整体思维
房地产税改革的思维是关系这一改革成效如何的大事。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关于房地产税改革,是出于现代国家治理之下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角度来表述的。一方面,对居民的财产课税是现代国家对于国民及其财产行使有效管辖权的体现;另一方面,这种税制的建立过程,也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挑战,进而形成倒逼。
这是指引房地产税改革方向的总思维。明白这一点,对于房地产税的推出,以及今后包括遗产税、赠与税的开征,就需要持一个更加战略、更加长远的心态。也就是说,不能再工具化、功利化地看待这一税收改革的推进。
从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开征“物业税”,到后来在“十一五”规划和每年的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中,都会提到“适时开征物业税”。随着形势的需要,2011年初重庆(楼盘)和上海(楼盘)两地进行开征居民房产税的试点工作。
当时对于房产税开征的目的,包括学者和管理层在内,总结来看,有三重:一是房价调节,二是贫富调节,三是地方收入。从房价调节看,重庆和上海试行开征的情况,几乎无法证明能起到这个作用。还有学者提出,如果征这个税是为了降房价,那将来房价大跌至谷底,是不是需要免税?
从调节分配差距看,几百年来发达国家都征房产税,但是居民之间财富的分布的基尼系数都在0.550.65之间。
如果说为地方政府筹集收入而开征房地产税,从上述两个地方征税两年看,该税收为地方筹集的收入是当地政府收入的千分之三。
可见,若当年是因调房价、调节贫富差距而进行开征居民房产税的试点,其结果反而提醒人们,不仅要清楚这个税收的作用,还要充分认识此税收的立法基础。
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对居民不动产征税。中国要搞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治理,开征此税是大势所趋。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研究开征房地产税,而且是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这一节论述的。问题是中国应该如何开征房地产税?
首先,看看发达国家是如何开征这一税收的。在英格兰,居民财产房产税叫社区税。据介绍,针对房产价值,在英格兰分八个等级,不同等级下根据房产面积评估出计税价格,然后每隔一个时期重估一次。最近是1991年的价格,即将1991年以后的新建房屋折算成1991年的价格来征税,并不是一些国内学者主张的那样,按房屋的市场成交价计征。这个税又是如何使用的呢?对税款的去向、使用者,纳税人会拿到一个单子,有详细的说明,从小区治安、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体育卫生设施、小区学校,甚至还包括贫困人口补助等,都写得明明白白。比对一下,这些用项类似于我国城市居民常年所交的物业费。换句话说,地方政府征收这个税的立法基础,在于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其次,从征税能力来看,要对居民房产征税,公共部门要一家一户地上门,估价、评议、协商、裁定,然后是收税。如果推进所得税改革,还得知道他们的收入来源、家庭开支、财富转移等等状况,需要一个全面、准确的信息记录系统。要建立这样一个系统,公共机构要做什么样的工作?用多长时间?目前来看,要开征这种税,各级政府的管理能力要提高到胜任这件事的水平才行。
再次,从税制整体上看,开征居民房产税要与税费改革相配套。首先现行个人所得税需由分类向综合转变。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薪阶层通过单位代扣代缴,还跟不上收入越来越多样化的形势。同时,也没有充分考虑个人家庭结构、赡养人口、生活费用地区差异等。因此,需要处理好所得税改革与房地产税开征之间的协调关系。还有,开征房地产税要与这个行业的税种分布、税费关系一道考虑。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税制改革是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优化结构。房地产从开发到交易各环节税费不少,改革的方向应是把其他环节的税费清理,归集到保有环节的征税。据测算,目前从开发到交易、保有共存在12项税收和50多项费用,已占到房屋价格的25%左右。12项税收可以协调,但50多项费用是由各种各样职能部门征收的,协调起来的困难和阻力可想而知。这就需要体制机制的配套改革。
开征房地产税无疑是大势所趋。同时,也要清醒地意识到,第一,在整体思维上不能局限于工具化、功利性的考虑,而要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看待不动产税制的系统性建立。第二,不动产税的开征过程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动或倒逼过程。为开征此种税收所需要的基础工作和一系列配套改革,应从目前做起,一件一件持续不断地做,哪一件做不好,都可能给不动产税制的建立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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