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资母亲出名买房 房产被判母子共有财产
他被三个姐姐告上法庭
张中(化名)的父亲去世后,赶上政府房屋分配制度改革,张中出资使用已去世的张父的工龄,以张母的名义购买了张父承租的单位公房。张母还签了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张中。但张母去世后,三个姐姐却将张中告上法院,要求法定继承。
张中找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根据他的叙述对案件重新进行了梳理:
诉争房屋原本是张中的父亲生前从单位承租的公房,直到1991年张父去世时仍属于公房。
张父去世后,张中夫妻和张母一直在此居住。1999年,因政府房屋分配制度改革,单位通知张母诉争房屋可以购买,但只有张母有购买资格,而且可以使用已去世的张父的工龄。
张中和母亲签订协议约定:由张中出资,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待产权证取得后,张母再将房屋过户到张中名下。
2002年4月20日,张母打印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房屋因是张中出资,在她百年后由张中继承。
2007年8月,张母拿到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但直到张母去世,该房产仍然登记在张母的名下。
律师诊断
不符合法律要求遗嘱无效
赵三平律师分析认为,由于张母的遗嘱是在打印件上签的字,因此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方为有效,而此案遗嘱中只有张母个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属于无效遗嘱。
既然遗嘱无效,那么就应当法定继承。如果张中想依据遗嘱要求全部继承诉争房产,法院不会支持。
诉争房屋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张中的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购买时虽然父亲已经去世,但依然使用了父亲43年的工龄,因此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母亲留有遗嘱,但也不能擅自处分属于父亲的份额。
赵三平律师分析说,诉争房屋虽然是张中的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但由于公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张父去世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后来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时,虽然使用了张父的工龄,但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工龄优惠属于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内容的答复中也明确了《复函》里对于工龄优惠的性质认定不变。
此外,购买房屋的钱是由张中支付的,而不是张中父母的夫妻共同储蓄款,所以诉争房屋不能仅因使用张父的工龄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属于母子共有财产
那么张中与母亲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呢?协议约定以张母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房款由张中支付。两个人在协议上都签了字,而且张中也依照协议支付了购房款。
赵三平律师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张中已经履行了协议项下的义务,所以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诉争房产属于张中和母亲的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张中的姐姐要求法定继承,首先要划出属于张中的份额,张母的份额由张中与其三个姐姐共同继承。由于张中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应适当多分。
由于该房产属于张中的唯一住房,所以张中可以要求房产归自己,依照份额给三个姐姐一定的经济补偿。
广衡律师事务所承接代理了张中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印证了律师的分析:即诉争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张中所有,另一半属于张母的遗产,由张中姐弟四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由于张中对该房屋所占的份额大,所以法院最后判定诉争房屋归张中所有,张中分别向三个姐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J009
今日我坐堂
赵三平律师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之一。
擅长各类经济、民事诉讼业务,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而且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代理案件范围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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