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贷款”能否全面激活公积金?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的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尽管“买房难”民生难题一直令人备感纠结,但长期以来,旨在住房保障的“住房公积金”又同时存在大量资金被闲置、“花不出去”问题。如,截止到2014年3月,全国实际缴存公积金职工1.06亿人,缴存总额6.47万亿元,缴存余额3.27万亿元。这意味着,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还不到50%,超过一半公积金都处于闲置的状态。
在这种背景下,“异地贷款”等一系列政策,大大的放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条件和门槛限制,不仅有利于激活大量闲置的住房公积金、提升公积金的使用率,也有利于降低一些职工尤其是那些异地就业职工的买房难度。
不过,在看到“公积金异地贷款买房”的上述积极价值的同时,回到现实,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要想真正做到这一点,势必还会面临不少现实的障碍和阻力。因为要做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推进异地贷款业务”,不仅需要不同地区之间的制度衔接、政策协调,而且还必将面临不同地区之间的复杂利益纠葛、“动奶酪”问题。
众所周知,依据相关法规,住房公积金尽管“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在现实的操作中,囿于“监管不到位”、“基金管理的高度地方化分散化”等制度缺陷,住房公积金实际上成为地方政府掌控的一笔巨大既得利益,甚至是“唐僧肉”。这诚如此前有论者指出的,“公积金这块唐僧肉已经到了各地方政府、各利益群体的锅里”,“公积金是一大笔钱,任何地方政府都希望本地公积金留在本地使用”。
此外,还应该看到,住房公积金之所以会长期存在大量的资金闲置,“异地贷款”等使用方面的制度缺陷,其实只是一个方面,而另一个方面还在于,在公积金缴存方面,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样存在十分明显的制度缺陷,这突出体现在,不同职工在公积金缴存上存在极为悬殊的差距。而这样一来—想用的用不到、能用的又不必用,住房公积金的大量闲置、“花不出去”,势必不可避免。
因此,要想全面“激活闲置公积金”、真正充分的发挥其住房保障作用,还须同时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制度方面实施全面的制度完善,通过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设计,大幅缩小公积金的巨大缴存差距,彻底改变其“劫贫济富”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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