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厂民工工资"缩水"为赔偿打官司 保障何在?
在家具厂打工的罗彦毕每月可以挣1600元左右,但发生工伤后,厂方拿出的工资表每月只有860元,工资表上还都有他的签名。为证实工资表上的名字不是他本人所签,讨回自己被缩了水的赔偿金,他向法庭申请了笔迹鉴定。他说,如果按照企业提供的每月860元工资标准计算,他的工伤待遇赔付就会少近3万元。
工资表与职工收入存差距
厂方做低工资只为少缴社保金
罗彦毕是贵州毕节籍农民,2006年12月7日,他入职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家具厂,担任开料部技术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厂方为他入了工伤保险。
2008年10月5日,罗彦毕上班开料时,一根木料脱机打中他的腹部,致其小肠、结肠破裂,入院救治了一个多月。经东莞市社保局认定,罗彦毕受伤属工伤,医疗终结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
2009年4月14日,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按月平均缴费工资978元的标准,支付罗彦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780元。是年6月6日,罗彦毕因厂方拖欠工资并不让其上班而被迫离职,但厂方并未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罗彦毕称,他在工厂上班期间每月平均实领工资在1600元左右,但厂方只按978元/月的基数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这导致他不能足额领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被迫离职后,他即以一纸诉状将圣锋家具厂告到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岭山分庭,请求裁令厂方以160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62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00元,以及工伤期间工资差额14940元等。
劳动仲裁自定义
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待遇
劳动仲裁开庭时,厂方递交出厚厚一叠工资表,以证明罗彦毕月平均工资实为860元,而非其诉称的1600元。工资表显示,罗彦毕每月实领工资多在800元至900元之间,最高达到1010元,最低600多元,比当时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770元还要低,平均下来,符合厂方主张的860元/月的标准。工资表上,还都有罗彦毕的签名。
罗彦毕在庭审中指出,厂方出示的工资表是假的,工资表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其本人的笔迹,最明显的漏洞是,有些签名竟把他名字中的“彦”字写成了“颜”。随后,罗彦毕也出示了三份工友的证言,证明厂方有造假工资表的行为。
劳动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没有采信,只参照东莞市上年度(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30元标准,计发申诉人(罗彦毕)工伤待遇。
2009年7月21日,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裁决家具厂支付罗彦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5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4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2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1296元,共计21635元。
罗彦毕称,此裁决是按1030元/月工资为计算标准的,致使其工伤待遇“缩水”近3万元,他不服,遂起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笔迹鉴定出结果
工资表上没有职工本人签名
2009年9月26日,此案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厂方仍然抛出有罗彦毕“亲笔”签名的工资表,证明罗的月平均工资只有860元。罗彦毕则当庭表示,愿到司法鉴定所鉴定工资表上的笔迹真伪。
今年1月2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家具厂2007年11月员工薪资总表》序号161“本人签名栏”内“罗颜毕”签名笔迹和《家具厂2008年8月份员工薪资总表》序号8“本人签名栏”内“罗彦毕”签名笔迹进行鉴定。
1月29日,鉴定结果出来了:这两份工资表上的签名均不是罗彦毕本人所写。罗彦毕说,他知道有些企业用同样的方法为员工上保险,企业的想法就是尽量少的为员工缴纳保险金。一位业内人士表示,这种造假伎俩在其他地区也有发生,相关管理部门也是睁只眼闭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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