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禁在历史建筑、公园设私人会所
中办国办转发十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7日电(记者韩洁、何雨欣、方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局、国家文物局《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专家指出,这是继去年底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发通知,要求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以及今年以来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通知,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重要内容之后,中央层面又对清理整治私人会所做出具体部署。
与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规定更加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丁元竹指出,以前中央综合文件对私人会所的定义、设立形式等规定得比较原则,现在从主管部门角度制定更详细的规定,更便于执行操作,更好推动落实清理整治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指出,要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此外,规定还指出,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受理举报,对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
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哪些形式的私人会所需要整治?
规定明确,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如何处置?
相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对已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将区分情况处置:1.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2.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3.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4.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会所问题谁来管?如何监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文化、公安、民政、商务、税务、工商、旅游、宗教、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对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涉及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消防审批、经营许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事项严格审核把关,属于私人会所性质的不予办理。
规定还明确,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工作失职、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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