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建筑和公园禁设私人会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7日转发住建部等十部门规定,自今年11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与此前的中央文件相比,此次十部门规定更加具体、全面,可操作性强。什么样的私人会所该被整治?规定明确,所涉及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哪些形式设立的私人会所需要整治?规定列出了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
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如何区分情况处置?相对于一些地方以关停方式“一刀切”处理,规定列出了四种不同情况的处置方式: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治;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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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针对会所内的腐败
会员制的“私人会所”本是市场化的“舶来品”,原无不可。但以公园古建之“公”,行私人会所之“私”,超越一般市场经营行为的场地租赁概念。在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更加隐蔽,甚至有领导干部坐公交、打出租去私人会所参加宴请享乐,以为这些会所有公园古建、深巷背街这些“青纱帐”作掩护就可以瞒天过海。中办国办转发的这个暂行规定,就是针对私人会所内的腐败问题所采取的一项针对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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